关于加强肺结核病的诊断、转诊
和追踪工作的通知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林区医院、新城医院、松江河中医院、结核病防治所、农合办、各乡镇卫生院:
根据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吉林省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卫疾控发[2017]9号),县卫生计生局下发了《抚松县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抚卫发[2017]121号),方案防治控制目标明确要求“普通肺结核患者在我县结核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比例达到90%。”2018年1至10月份我县普通肺结核患者收治率仅为60%,在省中盖结核病项目会议上被省里通报。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肺结核病诊断和报告工作
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肺结核病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88-2017》要求,确诊病例必须以病原学、病理学结果作为确诊依据;县结核病防治所在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时,要以病原学、病理学结果作为订正依据。
二、落实责任人
为认真落实好结核病病原学检测工作,县人民医院和结核病防治所要确定结核病病原学检测工作联系人,负责结核病病原学检测工作联络。
三、认真做好病原学检测工作
鉴于县人民医院目前没有专门的结核病病原实验室,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县结核病防治所将痰盒送至县人民医院传染科。县人民医院收治疑似肺结核病人入院后,要在24小时内由经治医生开具检验单,按照病原运输要求安排专人将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痰检样本送至结核病防治所化验室进行检验,结核病防治所要及时检验,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县人民医院。同时嘱咐病人将影像检查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身份证、肝功等相关检查结果)送到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所将相关资料登记建档。
结核病治疗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要加强传染性病原管理,严禁将疑似肺结核病人痰标本交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治医生不得以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做为诊断及转诊依据。一经发现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四、加强结核病患者的规范转诊工作
结核病防治所对痰菌阳性的疑难重症患者,转至县人民医院治疗,痰菌转阴病情稳定的患者由县人民医院转回结核病防治所继续全程服药治疗。建立县人民医院和结核病防治所转诊绿色通道,明确谁治疗、谁转诊的原则,县人民医院对即将出院的患者由经治医生及时将治疗情况通报给结核病防治所医生,由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追踪。对没有及时转诊或者转诊不及时而导致结核病患者无法追踪或者追踪不到位的医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局进行通报批评。
五、搞好传染病病人管理
为加强传染病病人管理,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林区医院,松江河中医院,新城医院和相关医疗机构不得将未经病原学检验疑似肺结核患者及仅凭临床诊断的普通肺结核患者转至省级医院进行治疗,应转至辖区内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
抚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