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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松县公益性岗位二次上岗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 2022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实际,2016年以后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按程序再安置一次,特制定此方案。

一、安置范围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 ( 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需在当地劳动保障所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残疾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二、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 含窗口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 

    三、岗位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相关待遇

(一)保障在岗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劳动报酬等

    (二)明确补贴标准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安置程序

    二次上岗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评审后提出申请,以红头文件形式推荐后方可继续使用,考核评审由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自行制定,考核评审合格后将所有考核资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再次期满后无条件退出公益性岗位管理。坚决杜绝责任心差、长期请假、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人员上岗,严禁人浮于事、吃空饷情况发生,确保再次上岗后能真正发挥岗位作用,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六、管理服务

(一)制定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开发、谁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制订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强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考勤和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全面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

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