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 教育领域
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
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28号)要求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有效做好在校学生的心理疏导及矛盾摸排工作,杜绝我县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要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教育局将成立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联系人,制定实施方案,并在网站上公布。要积极协调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防止学生欺凌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共同治理,切实把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落到实处。
2.各培训部门要将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作为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责任督学要将学校开展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纳入挂牌督导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开展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3.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成立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联系人,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广大教职工开展以(教督〔2017〕10号)、(教基一〔2016〕6号)为重要培训内容的专题培训。结合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欺凌专题教育,不断提高学生防欺凌意识和反欺凌技能。
4.各校要及时统计欺凌事件。各学校要将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及方案于8月31日前报县教育局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生身心安全、健康成长,依据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吉教联〔2018〕33号)、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白山教联字〔2018〕6号)、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28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抚松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进一步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有效推进“平安校园工程”建设,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通过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升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守法观念,以及校长、教师、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主动应对、协同治理的自觉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健全完善校园安全制度机制,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逐步完善学生维权渠道,及时排查整改消除欺凌隐患。
(三)坚持保护为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尊重学生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坚决防止次生伤害。
(四)坚持法治为基。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训诫也惩戒”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
(五)坚持综合施策。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有效方式,切实开展综合治理。
(六)坚持全面防控。科学评估可能引起校园欺凌的各种因素和风险隐患,做到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三、治理范围
全县中小学校,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参照落实。
四、治理内容及措施
(一)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事件。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主要表现形式:
1.语言暴力:经常用污言秽语对其他学生进行攻击,从而产生矛盾。
2.身体暴力:借助群体、身体优势打击弱势一方及弱小同学的行为。
3.心理暴力:不断用语言、行为等给其他同学造成精神心理压力,使其出现不良表现。
(二)形成工作合力
教育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协调机制,联合预防、联合整治,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
(三)切实有效预防
1.成立机构。县教育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治欺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安全办,公开电话:0439-6230017。学校要参照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会议。学校还要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
2.加强教育。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引导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
3.落实责任。教育局和学校要层层签定责任书,健全防治欺凌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责任体系。
4.载体促进。一是法律进校园。提高校长及教职员工依法执教、依法管理、依法处置能力。二是法律进课堂。通过专题讲座、班团队会、承诺签名、参观实践等活动,增强学生认识欺凌、防范欺凌、远离欺凌的意识和能力。三是法律进家庭。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引导家长强化监护责任和法制观念。
5.文化引领。把防治欺凌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创造温馨和谐、文明向上的校园环境。
6.部门联动。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综治、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检查和形势分析,确保校园及周边和谐安全。
7.社会监督。县教育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信息,各中小学校在校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箱,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四)依法依规处置
1.规范处理。举报学生欺凌事件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界定。一旦确认遭受欺凌,各级防欺凌工作部门要按照申诉程序妥善处理。对严重的欺凌事件要迅速联系公安机关介入,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2.教育惩戒。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方案。同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惩戒的威慑作用。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实施训诫,公安机关应及时到位,保证警示教育及时有效。学校可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欺凌者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报警,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情况,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3.跟踪辅导。欺凌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转化,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对遭受欺凌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鼓励其走出心理阴影,树立自信,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五)建立长效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面授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建立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工作目标考评。
3.落实问责机制。把防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制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学生校内权利救济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不断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五、工作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自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要将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纳入平安校园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学生教育和学校日常管理,认真开展预防欺凌专题教育。要加强部门统筹协调,配合综治、公安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教育系统内设部门职责:
安全部门:负责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公安、综治等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法规部门:负责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的舆情控制和对外宣传工作,对相关欺凌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加强对各地各类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指导。研判相关政策法规和形势,对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检查与管理,全面开展法治进校园工作。
德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处理、班主任培训和学生德育工作,努力提升班主任应对、处理和解决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能力。指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家庭教育,加强中小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小学生守则》教育,并对德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收集相关案例,编制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指导手册。
督导部门:将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纳入督导指标体系,制定专项督查方案和评估细则,加强对防治校园欺凌工作的督导检查。
人事、教师工作部门:负责将预防校园欺凌纳入校长和教师培训计划,提高学校防控校园欺凌工作能力。
基础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好法律进课堂,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师资、有教案。
职业与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关案件的处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德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有效做好校园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自查,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要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将学校防治学生欺凌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每位教职工。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校规校纪,提高学校治理水平,推进依法依规治校,建设无欺凌的平安文明校园。
(二)综治部门要加大新形势下群防群治工作力度,实现人防物防技防在基层综治中心的深度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要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要求,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综合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结合典型案例,以“模拟法庭”等形式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被害学生的保护与救助工作,探索建立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机制。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建设,维护校园周边正常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校园安全。密切与学校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学校排查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隐患苗头,加强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和暴力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震慑犯罪。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积极预防并严厉打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积极参与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置和专业辅导。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学生群体的关爱,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学生欺凌整治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并在普法督查中,对青少年法治教育责任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情况进行督查。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团队组织优势,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专题教育。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建设,招募志愿者开展防范学生欺凌的咨询、心理辅导、法制宣传、权益维护等项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组织开展家庭相关方面课题研究,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支持。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中的先进典型,介绍残疾、残疾预防和扶残助残相关知识,及时反映残疾学生及其家长的呼声,及时反馈残疾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个性化需要的合理诉求情况,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部署。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欺凌知识和方法。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督导检查。各校要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失职渎职的要追究问责。
附件:
抚松县教育局防治欺凌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 蕾 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夏春浩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长勇 县教育局副局长
张光荣 县教育局纪检组长
成 员:高洪兴 安全办主任
张传荣 教育督导室主任
姚宗刚 计划财务科负责人
赵洪福 人秘科科长
丛国欣 政策法规科科长
王文玲 党办主任
孟凡杰 基础教育科负责人
任宪春 监察室负责人
付文华 师德办主任
陈经新 校外教育指导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 高洪兴 电话:13843933803
成 员: 徐敏智 电话:13943428683
闫 华 电话:13943149688
李 丹 电话:15143904455
李 琳 电话:18643961567
张国田 电话:13943953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