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全省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公组〔2020〕1号)要求,结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以下简称《标准指引》)文件精神,省民政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吉林民政事业“535”发展战略关于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要求,紧贴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统一事项标准、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流程, 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人民群众最关注、与群众切身利益最相关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细化公开内容,明确公开标准,拓宽公开渠道,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强化标准引领。基于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更新,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
结合基层实际。立足基层实际,结合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特点,细化梳理事项名称,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
注重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当地政府推进基层政务公开的安排部署,顺畅衔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确保服务公开事项与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库中的名称一致。
(三)工作目标
按照《吉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分4个阶段目标推进。
2020年12月底前,全省基层(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两个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梳理事项名称,编制完成本级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公开事项信息。
2021年12月底前,全省基层民政部门抓好《标准指引》的落实工作,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再提升。
2022年12月底前,全省基层民政部门实现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有效衔接。
2023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公开内容覆盖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按照《标准指引》要求,以“两个目录”为基本依据,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按“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全面细化梳理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公开事项。
(二)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按照“两个目录”格式制作形成公开事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中每个公开事项至少包括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公开层级等方面要素,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要素,体现地区特点。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按照“五公开”要求,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公众参与、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有序衔接,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中涉及的共性公开事项融入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中,将已梳理出的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的涉及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事项在合理归类后,全部纳入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实现全过程公开,并将公开事项逐项上传至全省统一开发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建立完善全链条、无缝隙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切实完善政务公开方式。在《标准指引》规定的平台渠道上全面准确公开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事项,在承诺发布的平台渠道中均能精准查阅到对应信息。
(五)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和信息获取便利化。基层民政部门要通过实体政务大厅和政府网站全面准确公开办事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办进度等信息,实行办事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办事服务公开项目的信息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信息要保持协同一致,做到协调联动,并依托政府网站和“吉事办”移动端主动推送办事进度信息和结果信息,材料不完整或审批未通过要一次告知清楚,避免群众往返补材料。要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主题,认真梳理各类上下游相关联的办事服务事项,将梳理出来的与“一件事”办理相关联办事服务事项,统一归类、整合到同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