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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措施清单

  一、简化养老机构备案手续

  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公办养老机构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核定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二、资金补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给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救助标准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养老护理员奖励补贴:在本县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安全规范达标的养老机构(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且与其入职的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兼职和管理人员不在奖励制度范围)可享受此待遇,机构内事业编制护理人员不享受此待遇。此待遇为:1.入职奖励。从2023年1月起,对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三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奖励标准为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以上1万元、专科(高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8000元、中专(中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奖励标准的30%、30%、40%的比例发放:对脱贫人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留守妇女及其他困难群体到养老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护理员,每人给予3000元入职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每年发放1000元。享受毕业生入职奖励的不得同时享受困难群体入职奖励。2.岗位补贴。对在同一养老机构专职并连续从事护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在护理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从第4年起,每月补贴100元,之后每满1年增加50 元,个人最高补贴至每月 300 元。个人累计补贴不超过五年。3.技能等级奖励。对获得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领取技能等级补贴或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不再重复发放技能等级奖励补贴。 

  三、敬老爱老扶持措施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通公交车的乡镇居住的,每人每年发放40张公交车票(票价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