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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高龄津贴的审核、确认、发放工作;乡镇负责日常管理和复核工作;社区、村负责高龄津贴的宣传、数据采集、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资金筹集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初始发放依据为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
第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
(一)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其它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
(二)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申请高龄津贴时,登录微信小程序《抚松养老服务》进行信息登记。老年人没有智能手机又没有亲属代为办理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省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到长期居住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申请,由社区、村工作人员将老年人信息录入到《抚松县老年人管理服务平台》。如本人行动不便提供不了银行卡的,需到社区、村备案,提供亲属银行卡和持卡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八条 县民政局负责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的数据审核工作。
第四章 发放与补发
第九条 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6月(12月)1日-15日通过微信小程序《抚松养老服务》进行生存认证后,按半年足额存入老年人(亲属)银行卡。在认证期之前死亡的,按生存月份发放。生存认证不成功停发的,经核实老年人健在,按停发月份给予补发。
第十条 民政局将系统导出并与抚松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比对后删除城乡低保老人数据的《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表》(附件1)发至乡镇,由乡镇在5日内联系社区、村对发放表内数据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将加盖公章的《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表》报至民政局。
第十一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超期申请的,由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进行信息核实,从本县补贴标准施行且符合条件当月起补发。
户籍由外市(县)迁入的,从符合户籍和年龄条件之月起补发。
对已故未申请的高龄老年人,不予补发;已故已申请的高龄老年人,按生存月份给予补发。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县的,从迁出次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在认证期内未进行生存认证或生存认证不成功的,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时,按规定填写《抚松县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停发登记表》(附件2),明确停发时间及停发原因。
第十三条 异地居住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负责登记高龄老年人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当于高龄老年人去世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凭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发放登记,报乡镇审核,再由乡镇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于死亡的次月起终止津贴发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第十六条 高龄津贴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延时发放。
第十七条 老年人或者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者多领高龄津贴的,由发放津贴的乡镇追回多发部分资金。拒不退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公众对已享受高龄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或者县级民政部门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发放或者停发高龄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决定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抚松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表》
2.《抚松县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停发登记表》
附件1
抚松县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表
( 年 月— 月)
序号 |
乡镇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户籍地址 |
现居住地 |
银行卡号 |
金额 |
银行卡所有人姓名 |
银行卡所有人身份证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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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抚松县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停发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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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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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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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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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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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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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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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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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意见 |
街道(乡镇)意见 |
县民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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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 1. 此表一式三份,社区(村)、乡镇、县各留存一份:
2. 停发原因为迁出的,在“停发原因”栏注明迁入地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