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抚松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抚松县税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抚松县税务局公文公开源头属性认定机制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信息公开有据可循,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源头属性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信息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确定为“主动公开”;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或内部资料等信息的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或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意见,沟通商洽工作的函文,确定为“不予公开”。

    第四条  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属性。

第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