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政务公开透明度,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其他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