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抚松县税务局(以下简称“抚松县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条 抚松县税务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抚松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抚松县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应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抚松县税务局有关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抚松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抚松县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税务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抚松县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抚松县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内容,抚松县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局内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抚松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抚松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抚松县税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抚松县税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抚松县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提供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或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的途径;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的途径;
(六)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税务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作出说明后,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五条 抚松县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税务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税务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六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抚松县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局内相关部门单位提供信息内容。
局内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办理完毕,并经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局内相关部门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应当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抚松县税务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抚松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申请人对信息形式有要求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抚松县税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依法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抚松县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税务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抚松县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