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诚实守信纳税人按照守信激励的原则制定以下制度。
一、县局应当将各税源管理科评定出的纳税信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告红榜(A级)纳税人名单。
二、除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举报案件以及税收协查等检查外,对红榜(A级)纳税人的纳税评估以案头审计为主,确实必要进行实地核查的,须经县局领导批准。
三、各办税中心应提供绿色通道,为红榜(A级)纳税人优先办理涉税事项,红榜(A级)纳税人可享受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的全程式协助服务。
四、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抚松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