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纳税人按照失信惩戒的原则制定以下制度。
一、及时公开黑榜(D级)纳税人名单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定为D级。
二、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
三、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四、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抚松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