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政发〔200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有关单位:
修改后的《抚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2月27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抚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2月27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执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县政府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市政府。县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县长召集县应急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八、副县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长助理协助县长或副县长处理分管工作。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县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十、县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十一、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强基础、调结构、增效益、重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自主创新,建设新型产业基地,强化节能减排,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行政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深化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督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时,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县人大、县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适时提出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报送县政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四、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向县政府报告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系,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七、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分管副县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提倡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
三十二、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县政府根据市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部门、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六、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国家、省、市以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七、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三十八、督查的重点是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九、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四十、县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乡镇、各部门对县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应急委员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县政府通报会议制度。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县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结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非组成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县长确定。
四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监察局负责人、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和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国家、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部署县政府工作重点;研究县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县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和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向国家和省、市申报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分析全县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讨论决定各部门、各乡镇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县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县政府组成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召集和主持,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具体工作。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县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副县长和县长助理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议题,会前须报请县长审定。
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署意见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十五、县政府应急委员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组成,县长(县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县长委托有关副县长(县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组成,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有时效性不必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安排阶段性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县长碰头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半月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县政府通报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是通报县政府工作完成情况和下阶段工作安排。县政府通报分为会议通报和文字通报两种形式,一般每季度以文字形式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一次,向政协和老干部通报一次;半年以会议形式报告和通报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向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经同意可委派主持本部门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列席会议或带助手列席会议。因故不能按要求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九、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领导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县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县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五十、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县性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省、市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县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列出计划,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长审定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冠名为抚松县xxx会议,会议通知经政府办主任审定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全县xxx会议,会议通知由部门负责。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以上两种会议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应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二、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要报县长审定,由县长授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县长决定。
五十三、县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四、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签发。
属传达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五、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县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县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县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乡镇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县政府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县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基层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得举行欢迎、欢送仪式,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食宿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五十九、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会议数量和会期。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六十一、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控制文件规格,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层层转发。县政府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起草县政府领导在全县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7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县政府领导讲话印发《内部情况通报》,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抓好分管部门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四、副县长、县长助理到县外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报请县长同意,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县政府领导成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并通报县政府办公室。县长、常务副县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长离县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报告。
六十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县长、副县长出访,报请市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县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十六、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提高政府及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工作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落实改善发展软环境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乡镇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