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抚松净水厂周边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坟砌墓的通告
2006年11月,抚松县城供水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极大的改善了抚松城区的生产、生活用水质量。经过县供水公司几年的维护,净水厂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的环境也有了较大改善。但近几年,由于部分乡镇的居民在净水厂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建坟,特别是抚松镇久财村部分村民将耕地出卖给个人,用作墓地,并已逐渐埋至净水厂门前,对城市供水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给县城饮水安全及卫生产生很大影响。为确保县城供水安全,改善净水厂周边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白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抚松实际,现将我县禁止抚松净水厂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埋乱葬、建坟砌墓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抚松净水厂周边500米范围内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埋乱葬、建坟砌墓,违者由县殡葬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二、各乡镇均要根据本乡镇实际,规划建设乡村公益性公墓。建立公墓确有困难的,应划定荒山瘠地,作为村民墓地,实行集中安葬。净水厂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附近不得规划建立公墓或村民墓地。
三、各乡镇政府及县相关部门要严格土地管理,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改变原用地性质和擅自出卖土地用做其他用途,否则将按照《土地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阻挠、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政府、县级各单位、中省直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宣传贯彻本通告,广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要带头执行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