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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9681/2014-18896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10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9681/2014-18896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10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10日

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政发〔20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件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加强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步伐,打造国际化生态旅游名城。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根据《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县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部门。

  1.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必须编制项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区内未编制或者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指标、标准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复建设。

  2.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乡)建办公室、城建监察大(中)队,必须按相关的法律、条例、规范和标准履行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凡是报建程序和审批内容不符合规范和城乡规划的一律不得呈报,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

  3.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棚户区)改造和项目实施时,必须按《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依据和对国土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实行国有土地“招、拍、挂”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后,方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4.对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经县政府审查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各类新区开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筑色彩必须符合《抚松县城市色彩规划》,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设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新型节能环保装饰材料及涂料,在设计文件及图纸中应注明装饰材料品种等级。对小区设计及单体设计工程项目必须做出整体鸟瞰图、单体效果图、建筑立面图三至五套方案供审查,确定一套建设方案,对上述各项设计建设单位应提供电子版文件备案。

  5.强化竣工验收管理,参建各方要严格按照有关验收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全面核验,并据实出具工程相关证明文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坚决不予竣工验收。

  二、强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规划建设管理、规划审查、规划备案、规划选址(呈报)、规划行政审批、规划行政许可证核发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乡)建办公室负责具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城建办公室、城建监察大(中)队负责本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在规划区内的旧城区,在改造时必须执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指标,进行集中成片改造,坚决杜绝零星插建建设行为,做到改造一片,完成一片,市政、公共等设施完善一片。在未完成改造的城乡规划区旧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复新建住宅和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

  2.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划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办理批复手续。

  3.乡、镇镇区及抚松新城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住宅建设、建设工程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和遵循《总体规划》。在乡、镇辖区内村居民住宅建设、建设工程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村规划,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村民、居民住宅建设、建设工程及建设项目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居民住宅建设和城市居民住宅建设的规模及标准必须符合规定、规范,严禁村民、居民住宅建设和城市居民住宅建设及建设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违反规范化整为零、拆分住户、拆分姓名、拆分工程使用用途、拆分工程名称、规避招投标等违法行为。

  4.抚松新城规划区旧城区、各乡、镇规划区及村规划区内的危旧住宅房屋和其它房屋,需要改建或维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鉴定为危房,按“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消除隐患、化险为夷”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城(乡)建办公室、城建监察大(中)队报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审批,要求原位置、原面积、原使用性质、原用地性质改建或维修建设。已确定为近期改造开发区域的,具备房屋征收条件的,鉴定为危房的,可采取征收回迁或各级政府及开发建设部门收购、置换等方式解决。

  5.对于限额以上的需要招投标工程项目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和利用自然资源、自然能源、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有害工程项目,必须呈报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建审批卷审批。

  6.各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划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多媒体公开、公示、公告制度,实行“阳光规划、阳光管理、阳光许可”,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要建立完善规划电子档案、规划行政档案制度,在规划管理和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要全部立卷归档。

  三、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管

  县住建局规划监察部门、各乡镇政府是城乡规划建设监管的主要部门。在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监管过程中,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属地规划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异地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案件”的原则,建立长效规划建设监察机制,推动防违治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要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列入棚户区、旧城区改造的区域,作为规划监察的重点区域,规划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规划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于擅自新建、插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或其它建设项目,要严肃打击和查处直至恢复原状。对于各类新区开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建设,要严格批后管理和建设施工管理,避免超面积、超建筑限高、侵占建筑间距、侵占绿地、侵占公共空间、挤占基础设施廊道等违法违规建设现象,要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补”的行为发生。

  2.各乡、镇规划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按法律、条例规定,对各自规划区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项目进行监管。在乡、村规划区内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拆除。

   3.在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乡(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开工建设手续。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拨建设用地的应先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未尽到监管职责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由县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松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0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