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县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县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县委决策、部署,执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全力开创长白山区域重要发展中心建设新局面。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办)局长(主任)。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县长外出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九条 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方面的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县政府领导按照排序实行工作补位制度,排序在前的副县长外出、休假期间,由排序在后的副县长补位代为处理有关工作。排序在最后的副县长外出、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县长补位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县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局(办)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赋予的职能,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县,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管理?贫群湍芰?ㄉ瑁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规行事、依职行权。
第十九条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并由县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法制办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谁执法谁普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二条 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理念,围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公布清单内容、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县政府及部门要跟踪掌握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执政能力。县政府根据每年经县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县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县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政府领导批示,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
第三十条 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督查,应由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查的重点是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县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对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匦爰笆敝鸺侗ǜ妗?/span>
第三十一条 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积极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定期进行通报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过程、结果和监督措施。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要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公开工作。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完善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各乡、镇政府有权对县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及其部门对乡、镇政府和基层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倡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活动,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分管副县长要亲自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变上访为下访,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位领导要有效监督各部门工作信息动态,实行中央、省市来抚巡视、检查、调研工作信息专报制度,域外客商客情信息专报制度,信访维稳重要动向信息专报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备信息专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总结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县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非组成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县长确定。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研究部署县政府重点工作;研究县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县财政预算,通报重大财政资金支出情况;讨论向国家、省申报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分析全县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讨论审批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县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县长意见另行安排。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有时效性不必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安排阶段性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县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六条 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县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第四十七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接到县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参加省、市的重要会议、活动,或因出差、出访、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县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县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县性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省、市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县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县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冠名为抚松县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允许县政府综合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冠名为全县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全县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开短会、讲短话,重在解决问题。不在部门任职的县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凡属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县政府。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按有关规定由分管的县政府领导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根据县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报县长决定。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公布的命令、决定、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三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原则上需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会议讨论通过且无重大修改意见,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传达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政府各部门请示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县政府办副主任核报分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或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请县长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四条 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公文督办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县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县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政府正式行文。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简报须经县政府办公室核准,并通过县政府专网传输。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报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 加强县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县政府及部门正职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即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制度。
第五十九条 严格请假制度。县长离开县内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应按职务排序确定,原则上县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不能同时外出。副县长离开本县到外地出差、出访或休假超过一天,应事先报请县长同意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返回后,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并通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三天以内,须向分管副县长请销假,外出三天以上须向县长请销假。
第六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公务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乡镇、各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学习常态化机制,制定长期系统的学习计划。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学习上级出台的新政策、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本职工作实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减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各乡镇、各部门不得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不举行欢迎、欢送仪式,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第六十八条 精简公务活动,?细裰葱辛斓汲鱿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县政府领导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等活动;不出席乡镇和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研讨会等;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直属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