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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7-24094
分  类: 土地 ; 决定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3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发文字号: 抚政房征[2017]0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3日
索  引 号: /2017-24094 分  类: 土地 ; 决定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3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发文字号: 抚政房征[2017]0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3日

抚松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抚政房征[2017]05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及加快推进我县生态城镇化建设进程,全面提升城乡环境整体形象,改善百姓生活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抚松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抚松县政府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需要,县政府对征收部门拟定的《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抚松县松江河镇棚户区(二期)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据此,县政府做出《抚松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抚松县松江河镇铁路专用线以西,丙二路(规划路)以北,松江河大街以东,松海路以南规划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的政策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在过渡期间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抚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抚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规定。

  依据抚松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抚松新城总体规划。

  二、征收部门

  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抚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期限

  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30日。

  六、征收范围及征收面积

  (一)征收范围:抚松县松江河镇铁路专用线以西,丙二路(规划路)以北,松江河大街以东,松海路以南规划范围内。

  (二)被征收房屋信息: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总面积为320000平方米,涉及1466户被征收居民,全部为私有产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评估机构

  本公告发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在抚松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出评估邀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八、回迁安置楼房户型和标准

  (一)回迁安置地点:抚松县松江河镇吉源小区1#楼、2#楼、3#楼、4#楼、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1#楼、12#楼、13#楼、14#楼、15#楼、16#楼、17#楼、18#楼、19#楼、20#楼、21#楼、22#楼、23#楼、24#楼、25#楼。

  (二)户型:分为46.82㎡、47.28㎡、57.85㎡、57.90㎡、58.54㎡、60.77㎡、61.43㎡、61.49㎡、61.62㎡、64.39㎡、72.74㎡、75.31㎡、75.40㎡、76.74㎡、79.90㎡、80.27㎡、81.33㎡、87.22㎡左右等户型(户型面积以最终测绘数据为准),回迁楼房设计为多层(六层)砖混结构。

  (三)安置标准: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插口,室外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为全封闭对讲门,塑钢窗。室内地面、墙面为水泥麻面,卫生间、厨房不安装日用设施,交付被征收人为毛坯房,由征收部门按照3000元/套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室内日用设施装修费。

  (四)配套设施:水:统一自来水联网;电:分户独立电表;供暖:集中供热,单户单阀。

  九、补偿方式及优惠政策

  (一)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含自建二层砖混楼房),选择多层楼房基础层安置的,原有照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选择其他楼层安置的,应结算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款总计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150元,选择顶层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原面积价格补贴,补贴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200元;选择框架结构高层住宅楼房安置的,除基础层外,需结算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款总计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200元。具体可详见《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宅价格表》。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多层楼房回迁安置砖混结构多层楼房同等楼层的,原有照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顶层回迁新建楼房顶层安置的,给予原面积价格补贴,补贴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200元,回迁其他楼层安置的,需交纳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款总计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

  新建楼房一层设计为住宅用途的,则一层为基础层,一层为非住宅用途的,则顶层为基础层。

  2.营业房屋产权调换:产权登记为营业性质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征一还一”,建筑结构相同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建筑结构不同的,原面积部分按200元/㎡结算差价。

  被认定的住宅兼营业性质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营业房屋的,原面积部分征一还一,并依据不同结构,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结构差价款,砖混房屋300元/㎡,砖木房屋400元/㎡,坯木房屋500元/㎡。

  (二)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室内装修和机械设备搬迁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室内装修和机械设备搬迁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有污染及影响周边环境或不适宜回迁安置到生活区的生产、加工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如:木材加工厂、种养殖业、废品收购业、矿产业、公企类)等,在征收时给予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三)优惠、补助、奖励政策

  1.住宅房屋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的,在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签约期限截止日前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20%给予面积奖励。励面积不足8㎡的,按8㎡计算。

  2.住宅房屋价值货币奖励。

  被征收人所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签约期限截止日前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3.产权调换超出面积优惠。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楼房的,在征一还一基础上需扩大面积的,10m2(含10m2)以内按照销售优惠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再超出面积部分,按照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4.营业房屋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营业房屋的,在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签约期限截止日前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载明或认定为营业用途的建筑面积)5%给予面积奖励。励面积不足2㎡的,按2㎡计算。

  5.营业房屋价值货币奖励。

  被征收人所属营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签约期限截止日前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或认定为营业用途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5%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6.产权调换超出面积优惠。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营业房屋的,在征一还一基础上需扩大面积的,20m2(含20m2)以内按照销售优惠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再超出面积部分,按照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7.低保户、特困户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低保户、特困户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户,在产权调换时可享受免收8平方米扩大面积的优惠待遇;对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在产权调换时可享受免收4平方米扩大面积的优惠待遇。

  8.小户型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照和经认定的无籍房屋面积累计后为准)小于45平方米的,在选择产权调换享受上述奖励、补助政策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给予补足到45平方米,无需结算楼层差价和扩大面积款。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仍需扩大面积的,所扩大的面积仍可享受10平方米销售优惠价格,再超出面积部分,按照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9.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建国后残疾军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的院内无照住人房屋,不符合产权确认条件的,征收安置分别按原面积的100%、70%和50%给予确认产权。

  10.临时过渡周期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补助费。逾期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逾期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发。

  临时过渡期限:

  吉源小区11#楼、16#楼、17#楼、18#楼、19#楼、23#楼、24#楼、25#楼预计回迁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

  吉源小区1#楼、2#楼、3#楼、4#楼、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2#楼、13#楼、14#楼、15#楼、20#楼、21#楼、22#楼预计回迁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

  11.越冬采暖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临时过渡期限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

  12.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每证照200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未按期搬迁的,减发50%的搬迁补助费。

  13.提前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签约期限截止日前20日(含20日)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以房照为准每户奖励10000元;在签约期限截止日前10日(含10日)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签约期限截止日前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14.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抚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15.经产权机关认定的无籍房屋原面积部分可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但不再享受20%价格和面积奖励,以及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采暖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助奖励政策;但经认定该无籍房屋确属产权人唯一住处的,可以参照有照房屋享受上述补助、奖励等政策。

  十、搬迁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回迁安置的,实行“两先一优”安置的原则。即:先签定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并先完成征收房屋搬迁的,优先选择回迁房屋;选择回迁房屋的先后顺序以最终完成征收房屋搬迁验收单所登记的时间确定。采取“居民自治”方式实施房屋征收的,多数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集中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将采取抽签选号方式选定回迁房屋房号。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抚松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抚松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征收决定的执行。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