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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21232
分  类: 办事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8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行文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抚政办函〔2018〕5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05日
索  引 号: /2018-21232 分  类: 办事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8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行文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抚政办函〔2018〕5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05日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行文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函〔2018〕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根据环保督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做到以县政府或者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事项,文件内容真实、准确、有效。按照《抚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

  (一)报送程序。凡报送县政府或需县政府、政府办审批的公文,一律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政府办文秘科,统一进行登记、签收、审核,按程序呈报县政府领导签批,避免重复办理或错办、漏办。除县领导交办和确需直接报送县领导的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向县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需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不得以《简报》、非正式文件等形式直接送县政府领导签批。严禁将需审批的公文多头呈送县政府领导。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未经政府办按程序送签的公文上签批意见。

  (二)批转公文。凡需以县政府、政府办名义批转的公文,应书面说明需要发文的理由,附代拟文稿(含电子文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有关部门意见、会签情况等,请示县政府领导后确定是否行文。

  二、严格公文审核把关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能电话或口头说清的事项,不印发书面通知;能通过会议等形式传达、贯彻的文件不再另行发文;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

  (二)加强审核把关。县政府领导未批准或未作出指示,各部门不得擅自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草拟文稿要求印发。确需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公文,文稿由相关部门代拟,文稿代拟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主持起草,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法规,严格审核,认真校稿,报请县政府主管副县长请示确定是否发文。县政府领导有明确发文意见后,由部门安排起草文件人员自带文稿及电子文档到县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审核、送签、校稿和制发。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拟稿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加强协调沟通,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并将会签意见报送县政府。在报送公文时,各单位必须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写清,便于在行文过程中及时沟通联系。

  (三)严禁发文升级。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均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对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县的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冠以“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

  (四)严禁越级上报。除县政府领导有明确指示的,一般情况下,县政府直属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和企业等,不得越级直接向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工作。属于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县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将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者能够协调其他部门解决的事项向县政府请示。

  (五)明确行文关系。县政府直属各部门除与乡镇政府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授权,一般不得向乡镇政府行文。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六)严禁文种混用。需县政府审批答复的事项,应当采用“请示”文种,“请示”应一事一请,签发人必须是乡镇政府及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要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应当用“报告”文种,“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严格公文质量

  (一)提高公文质量。草拟公文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要求,公文的版式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充实,切实可行,力戒照抄照搬、脱离实际。要严把法律关、政策关和文字关,增强文件的指导性和权威性。公文应力求文字精练、篇幅简短。

  (二)严控公文发放范围。除带有全局性的文件普发外,其他文件根据内容分别确定发放范围;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只发有关部门和乡镇,不作普发;文件内容涉及部门不多,只发涉及的部门及乡镇,不作普发。

  (三)实行错文退文制。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如没有写联系人、联系方式的;公文内容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校稿不严谨、有错字,标点符号不准确的;越级行文、党政不分,“请示”与“报告”混杂,多头主送和组织对个人等不规范行文;印刷质量较差的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通过联系协调可解决问题而不进行联系、协调,直接呈报县政府的请示;份数不够、超过时限、附件不全、体式不规范的公文,政府办将视为不规范公文,退回主办单位重新起草后报送。对由于报文不规范而延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承担责任。

  (四)实行公文办理情况通报制。政府办每月对乡镇和部门公文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差错公文较多且整改不及时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集中培训,对典型的差错公文通过公文系统或其他方式在全县予以展示。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