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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21268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11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环保不达标供热企业提标改造、退出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8〕5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4日
索  引 号: /2018-21268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11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环保不达标供热企业提标改造、退出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8〕5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4日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环保不达标供热企业提标改造、退出经营实施方案的

通知

抚政办发〔2018〕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解决我县冬季供暖期污染排放量大、排放不达标问题,根据我县供热市场实际及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依据

  本方案实施的主要依据: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县供热行业存在环保问题下达的整改任务目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供热企业弃管供热区域有关问题的意见》(白山政办发﹝2008﹞2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二、实施范围

  抚松县境内环保不达标的供热企业。

  三、实施背景及必要性

  从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来看,我县供热行业存在的环保问题主要为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对此,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县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下达了硬性指标。

  目前,我县境内共有22家供热企业,涉及8个乡镇,共726万平方米集中供热面积,供热能力较差、供热面积分散、锅炉吨位较小,供热方式落后,绝大部分供热企业无法达到国家环保对锅炉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为提高我县集中供热效率,节约能源,有效改善我县冬季取暖期环境质量及供热质量,改变我县供热企业现有供热方式势在必行。2017-2018采暖期前,北新区供热站、天合热力公司等六家供热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继续运营,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报送县政府批准后,由抚发集团新城热力公司对无力经营的六家供热企业进行了临时托管。综合以上因素,制定环保不达标供热企业提标改造及退出经营机制,对促进我县供热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四、工作思路

  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及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县燃煤锅炉存在环保问题下达的整改任务,县环保执法部门已对县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供热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明确要求各企业在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如逾期不执行,将对其予以关停处理,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取消其供热经营许可资质,不允许其继续进行供热经营活动。将结果上报县政府后,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有资质的供热企业对其进行强制应急接管工作,如原供热企业同意退出,将以企业固定资产评估的方式开展收购工作;如原供热企业达不到要求又不同意退出,将启动强制应急接管程序,对其固定资产进行确认,登记在册后,进行强制应急接管,强制应急接管内容主要为原企业的供热负荷、供热经营权、管理权及供热收费权。

  五、实施步骤

  (一)供热企业主动退出程序

  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达标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在取暖期开始120日前,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接收企业或临时接管企业,执行固定资产评估程序。如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但在此期间不得影响依据供热规划、设计开展的供热设施、设备、管网改造工作。

  主动退出供热企业在退出时需同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企业或临时接管企业签订协议,保证在收购过程中供热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供热企业强制应急接管程序

  1.强制应急接管条件。供热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供热经营活动,满足热用户的供热需求,如企业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经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启动供热企业强制应急接管程序:

  (1)因法规、政策调整,在采暖期开始90日以前,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2)无法保证区域内达标、安全、稳定供热,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在采暖期开始90日以前,仍未达到标准的;

  (3)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供热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在采暖期开始90日前,仍不满足供热经营许可条件的;

  (4)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安装锅炉脱硫脱硫、除尘及在线监控设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值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在环保部门要求整改日期内仍未进行整改的;

  (5)经查实供热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2.强制应急接管程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收回供热许可,报县政府批准后,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有资质的供热企业对其进行强制应急接管工作,并由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为接管企业核发所接管供热区域为期一年的供热许可认定证明。

  (1)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强制应急接管企业应在接管运营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司法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管企业、原供热企业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原供热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确认,登记在册后,进行强制应急接管。

  (2)强制应急接管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强制应急接管企业仍需使用原企业现有热源厂及管网的,由强制应急接管企业临时使用原供热企业的锅炉及管网,在强制应急接管结束后,可依据相关标准及规定,按照设备损耗给予原供热企业相应的设备损耗补偿。

  ②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强制应急接管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热源厂,可为临时接管的供热区域进行供热,则应急接管企业可依据供热规划、管网及换热站设计,对原企业部分供热管网进行拆除、改造及换热站建设工作。

  如供热企业在在取暖期开始120日前未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在环保部门关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供热资质后,启动强制应急接管程序,同时将认定供热企业达不到继续供热条件,自动弃供并退出供热市场。在强制接管时限到期后,由接管企业对已拆除的管网、占用的土地等涉及到原供热企业固定资产部分给予补偿,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供热许可证,接管原供热企业的全部供热负荷。

  3.强制应急接管期限。应政府要求的强制应急接管供热企业接管时间为一个采暖期,从强制应急接管开始,至强制应急接管结束期间,应单独设立财务账目,单独进行核算。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强制应急接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在强制应急接管期间,接管企业可申请审计部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财务审计,如发生经营亏损,政府应视亏损情况给予补贴。

  4.被接管企业权属。在强制应急接管之前,原供热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资产查封、抵押等一切经济纠纷,均由原供热企业自行承担,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强制应急接管企业无关。

  (三)主动退出企业资产评估的基本范围

  (1)有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及经无籍房认定小组依法确认的无籍房屋;

  (2)有土地使用证的锅炉房用地;

  (3)属于原供热企业的构筑物(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建设的除外);

  (4)一次管网(热水直供锅炉一次管网主要为锅炉房至小区主入口段;换热站供热一次管网主要为锅炉房至换热站段);

  (5)锅炉及辅机设备。

  以上资产评估范围如果与评估机构依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有出入时,以评估机构依法确认的范围为准。

  二次管网如供热企业能提供完整的资料,能证明是由供热企业出资建设,并完成产权确认的,参照一次管网评估。

  六、主动退出企业评估结果的确认及应用

  (一)如双方对评估过程及结果无异议,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收购企业按照评估价格或者双方议定价格,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收购:

  1.按照收购价格以60%、20%、20%的比例支付,分3年付清收购资金;

  2.甲方以部分现金+乙方银行贷款转贷至甲方(或者继续以乙方名义贷款但乙方将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单位或者人员)+甲方持有或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固定资产抵顶的形式抵顶乙方的收购资金;

  (二)如收购方或供热企业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短时间内无法达成收购协议,可以重新评估、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在依法保留企业原有固定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及证据的前提下,原供热企业应配合接管企业的接管工作及供热管网改造、换热站新建工作,不得以固定资产评估未达成协议为由,阻碍依据供热规划所开展的供热管网改造、换热站新建工作,待双方就评估价格达成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依据双方确认的评估价格开展收购工作。

  (三)如原供热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在双方解决的过程中,原供热企业拒不配合接管企业按照全县供热整体规划、设计开展的供热设备、设施及管网改造施工的,为保证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取暖期如期供热,可由公安、法院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方案顺利实施,成立环保不达标供热企业提标改造、退出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环保不达标供热企业提标改造、退出经营的整体推进和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调度具体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为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来抓,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问,各单位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安排精兵强将负责落实和推进工作,保证改造和退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督查问责。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违规、违法操作,暗箱操作的情况发生,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企业或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进行解释。

  

  附件1:抚松县对不达标供热企业提标改造、退出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抚松县对主动退出供热企业评估收购内容的补充说明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附件1

 抚松县对不达标供热企业提标改造、退出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海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于国祥 县委常委、副县长

  刘仁峰 县委常委、松江河镇党委书记

  李铁刚 县政府副县长

  刘守均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马立军 县环保局局长

  张建华 县住建局局长

  魏本江 县司法局局长

  辛进涛 县审计局局长

  刘 昇 县安监局局长

  范厚林 县市监局局长

  刘茂国 县信访局负责人

  刘光勇 县财政局副局长

  魏同波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 兵 抚松镇党委书记

  宋野平 松江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新森 万良镇党委书记

  牟善有 泉阳镇党委书记

  秦宝禄 露水河镇党委书记

  刘毅昌 北岗镇党委书记

  赵大志 兴参镇党委书记

  陈 磊 新屯子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张建华兼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副局长李铁兼任,办公室成员:丁明海、杜育新。

  办公室电话:0439-6212531,邮箱:fsxgrb@126.com。

  

  附件2

抚松县对主动退出供热企业评估收购内容的补充说明

  

  按照《抚松县对环保不达标供热企业提标改造、退出经营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保证对主动退出企业的评估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尽快完成评估收购工作,现对供热企业资产评估收购的内容,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有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及经无籍房认定小组依法确认的无籍房屋

  对于建筑物的评估应确认其产权的合法性,对于有产权或依法认定为无籍房的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存在查封或抵押情况),在确认其结构形式、建成年限、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及屋面结构后,进行评估。

  对于有换热站的供热企业,应在企业提供相应材料证明换热站产权属于该供热企业后,予以评估。

  二、有土地使用证的锅炉房用地

  对于有土地使用证的锅炉房用地(土地不存在查封或抵押情况),应在确认土地的面积、用途、等级、使用权类型及使用权终止日期后,进行评估。

  三、属于原供热企业的构筑物

  企业构筑物的评估内容为烟囱、围墙、围墙基础、厂区道路、桥梁、大门,主阀门井、分支阀门井等。

  四、一次管网

  一次管网应对其管槽开挖的长度及深度进行确认,对供热管材的管径、壁厚、材质、铺设时间、填埋方式确认后,进行评估。

  五、二次管网

  如供热企业能提供完整的资料,能证明二次管网是由供热企业出资建设的,应在确认管网产权后,按照一次管网的评估标准予以评估。

  六、锅炉及辅机设备

  锅炉及辅机设备应按照企业提供的设备台账进行核查,然后,按照锅炉及辅机设备的生产时间、使用时间、现状进行评估。

  以上资产评估范围如果与评估机构依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有出入时,以评估机构依法确认的范围为准。

  资产收购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所收购的资产应依法确认权属,资产评估收购的具体内容及明细,应由收购企业与原供热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收购内容进行评估收购。

  

  (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