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松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抚松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松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的控制,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机制,严格依法理财,促进预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预算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增加预算资金、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的拨付,依据批准的部门预算、调整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用途,按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程序审核拨付。
第二章 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第四条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经县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国库实拨的方式。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年财力情况编制当年财政预算,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请县人大审批。
第六条 当年县本级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经县人大批准和县财政部门批复后,由县财政部门向用款单位下达预算指标。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用款计划支付资金。
第七条 在预算安排资金中需要执行审批程序的项目资金,预算单位应将资金申请报告经分管县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县长签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支出,需动支预备费,由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拨付。动支预备费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县长签署意见后,由常务副县长审批,报县长备案,并每半年在县长办公会通报;30万元以上的支出指标,经分管县长签署意见,常务副县长报知县长后,由常务副县长审批,并半年向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第三章 增加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中,预备费不足时,对突发的特殊性、应急性支出,预算单位确需增加预算支出的,由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拨付。增加预算支出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县长签署意见后,由常务副县长审批,报县长备案,并每半年在县长办公会通报;30万元以上的支出指标,经分管县长签署意见,常务副县长报知县长后,由常务副县长审批,并每半年向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必须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对乡镇和预算单位超范围、超标准以及未经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一律不予增加。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定期将调整预算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办法
第十二条 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强化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上年度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县财政依据转移支付资金指定的用途或其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直接列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按预算安排资金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依据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和拨付。
第五章 财政对外借款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
第十六条 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经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并借付资金。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县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1年3月31日印发的《抚松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抚办发〔2011〕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