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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9-21047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 其他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0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9〕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10日
索  引 号: /2019-21047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 其他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0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9〕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10日

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

抚政发〔20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松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0日

 

 

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在全体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中所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县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书面意见和建议。办理建议、提案是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下级政府(以下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抚松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范围

  (一)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并经审查确定后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建议和提案。

  (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 办理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注重办理实效。办理建议、提案应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于未解决的问题、未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

  (三)积极联系沟通。办理建议、提案,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做到沟通到位后再答复。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对涉及分管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要亲自参加办理工作;对重要建议、提案及办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办理。

  第七条 交办和调整

  (一)每年县政府接到承办任务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并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承办单位进行预交办,各承办单位实名签收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

  (二)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有领导专门负责、有具体科(室)统筹、有具体人员承办的三级负责制。对重大、疑难问题,应由承办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办理。

  (三)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延误转办时间影响整体办理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多单位联合承办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交办机关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即协办)单位。

  第九条 沟通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采取走访、座谈、视察、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开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并主动征询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高满意率。县政府领导按照分工参加与办理工作相关的视察活动。

  第十条 答复

  (一)答复意见必须意思明确、态度诚恳,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做到情况不明不答复,内容不实不答复,措施不力不答复。不得以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代替答复。

  (二)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对县人大和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所提建议和提案,一般在交办机关交办后3个月内答复完毕;确因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需报经交办机关同意,可先向建议人、提案人简要说明情况,推迟答复时间,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交办后的6个月。对建议人、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答复,必须在收到建议人、提案人的不满意反馈后的1个月内重新答复。

  (三)属联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经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会商后由主办单位答复。属一案多事等特殊情况的,由交办机关指定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四)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研究提出办理意见,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函应向领衔代表和委员进行面复。

  (六)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由不同代表、委员分别提出的,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但需分别答复;不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不可并案办理。

  (七)答复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符合我省、市、县实际,内容完整、文字精炼,用语规范。

  (八)答复件格式应符合规范,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公章,并附交办机关统一样式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九)各承办单位的答复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寄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对答复内容进行征询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反馈意见。

  答复件的右上角应分四类标明类别: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第十一条 督办和落实

  县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办理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复任务,并进行不定期通报。承办单位对所办理的建议、提案应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组织开展答复后的复查、落实、兑现工作。凡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兑现;凡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想方设法创造条件,积极主动解决。

  第十二条 信息反馈

  承办单位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不断总结办理工作经验、做法,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办理水平。

  第十三条 归档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承办原件、答复、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业务部门的意见以及建议人、提案人的反馈意见等,保证立卷归档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总结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在办结后及时向交办机关报送书面总结。在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将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县政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