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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722Y/2019-21095
分  类: 委员提案 ; 其他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11日
标      题: 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城建类2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722Y/2019-21095 分  类: 委员提案 ; 其他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11日
标      题: 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城建类2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11日

  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赵雅丽委员您好:

  您在2019年度政协提案中提出的《关于物业管理混乱情况的建议》(第4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原房产管理中心根据本地实际,并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来加强小区物业管理。但国家2016年开始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放宽了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门槛,变相削弱了物业管理部门的职权,这一政策的实施,使物业管理市场化,实行竞争优胜劣汰制。

  按照现行政策,今后需在社区的主导下先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备案后由业主大会来选聘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委托合同,由此来明确双方的的责、权,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行使对物业公司的协调功能。

  2.我局物业管理部门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上继续实行2018年出台的《抚松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量化考核和星级管理办法》,对考核排名靠后和不诚信经营的,计入物业企业诚信档案,并面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选择优质物业公司或解聘物业企业提供参考依据。

  3.我局正在积极推进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以此来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的功能,共同管理好小区,为全体业主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

  4.我局正在拟定物业费收取及物业费使用情况公示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进行公示,以此来加深物业及业主之间的了解,避免“你不交钱我不管理-你不管理我不交钱”恶性循环出现。

  5.建议社区加强指导,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状况进行日常监督。

  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1日

  联系人姓名:白纯明 联系人电话:6220038

  报送:县政府议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