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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9-21113
分  类: 委员提案 ; 其他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6日
标      题: 关于抚松县政协委员会第79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综合类1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16日
索  引 号: /2019-21113 分  类: 委员提案 ; 其他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6日
标      题: 关于抚松县政协委员会第79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综合类1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16日
  

关于抚松县政协委员会第7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董志敏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方便居民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示办理流程、所需文件材料、工作时间办证所需工作日等,方便群众了解办证内容和流程的问题根据抚松县政府关于“只跑一次”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了“登记+交易”一体化模式同时我局优化了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流程图》在服务大厅已公示上墙;所需文件材料及压缩办结时间:在服务大厅已印制了《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查阅。

  二、关于简化流程、加强县、镇、乡的部门的衔接及工作效率、切实解决民生问题;以及县、镇、乡各部门的信息共享问题有关简化流程己报县政府(只跑办)向社会公示。

  最后,十分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厚爱,您的宝贵提案和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鼓励和支持,更是我们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诚挚希望您继续关注抚松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尽心尽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抚松县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

                                                                                               抚松县自然资源局

                                                                                                 20195月16日

  联系人姓名:徐翔            联系人电话:13596716587

  报送:县政府议案科

  附:

  抚松县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服务流程:受理——受理完毕后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缴费——自愿领证或快递送达

  四、咨询电话:0439-6959619

  五、办理地点: 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抚松镇鹿鸣街116号)、乡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六、登记程序: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1.国有建设用地登记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二、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三、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其承诺时限为法定期限) 。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二、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五、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其承诺时限为法定期限) 。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其承诺时限为法定期限) 。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其承诺时限为法定期限) 。 

  5.地役权登记

  一、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二、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三、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其承诺时限为法定期限) 。 

  6.抵押权登记

  一、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六、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八、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九、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其承诺时限为法定期限) 。 

  7.更正登记

  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其承诺时限为法定期限) 。 

  8.异议登记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二、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其承诺时限为法定期限) 。

  9.预告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其承诺时限为法定期限) 。

  10.查封登记

  一、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其承诺时限为法定期限) 。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