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8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长茹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落实〈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很有意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我局收到提案后积极开展调研并与人社局和工商联沟通与咨询。
目前的现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存在认识不到位。企业经营管理者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分配理解为企业单方决定工资分配,他们认为如果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要给职工涨工资,涨工资就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从企业员工来讲,由于受传统工资体制的影响,工资问题一直是由企业领导来决定,没有与企业经营者合理协商确定工资问题的意识。
《条例》中第七条县级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由县级人社部门的上级部门出台具体的执行政策。
省人社厅每年都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县级人社部门对于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约定不低于指导线则人社部门视为合同合法有效。
目前企业与职工签订的都是单个合同且由人社部门通过网上审查、报备,企业还尚未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当前的首要工作是加强宣传,加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力度
1.加大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力度。
建议有关部门举办针对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干部的培训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内容和相关政策法规全方位培训,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达到企业与职工双赢的目的,这样会有利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
2.建议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联动”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联动机制,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6257611
报送:县政府议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