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抚政发〔2018〕1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发〔2018〕11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白山政明电发〔2018〕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掌握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县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我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进一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夯实统计基础,促进国民经济核算变革,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我县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创抚松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数据支撑。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资料。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做好经济普查对于准确摸清我县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形态、布局和效益,全面反映近年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等方面的新进展,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制定全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抚松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同时,县政府将经济普查列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事项,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考核,对普查中组织实施不力、不能完成普查任务、造成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规进行问责。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县级普查机构将向省、市级普查机构推荐上报,由省、市级普查机构给予荣誉表彰。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广泛运用行政记录核定、比对普查数据的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开展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成员单位共同职责:积极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在完成本单位普查工作职责基础上,配合县经普办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确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按国家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1.县统计局(县经普办)
(1)负责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
(2)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试点、普查区划分和电子地图绘制、单位比对核查、培训、登记、数据处理、审核汇总、资料开发等普查各阶段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普查要求提供单位、个体经营户行政记录资料;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基层普查机构进行单位比对核查,对个体户进行摸底;组织相关部门对摸底结果与本部门相关行政记录开展审核、分析和评估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5)依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展执法检查,受理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协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2.吉林抚松经开区、吉林抚松工业园区
(1)负责提供管辖范围内所有企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负责管辖范围内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成立普查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按要求完成指定区域的各项普查任务,实施依法普查。
3.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是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要紧密结合本乡镇统计工作站建设,以及村级统计协理员、社区统计网格员建设,组建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认真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聘用、商调工作,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
4.县委宣传部
负责会同县经普办制定全县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及时在国家、省、市、县相关媒体报道普查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相关部门、窗口单位开展普查宣传;组织全县普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
5.县督查局
负责督导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各乡镇、各部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6.县编办
(1)负责提供全县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包括派出机构)名录;协助县经普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核查、认定工作;配合基层普查机构查找单位;参与经济普查数据评估。
(2)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行政事业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协助普查机构查找机关事业单位。
7.县发改局
负责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服务业相关企业普查方面的工作;提供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资料;参与经济普查数据评估。
8.县财政局
(1)负责落实县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
(2)负责提供纳入预决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录,组织结构情况及分单位财务数据;提供纳入预决算编报范围的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汇总数据,包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划分的全县数据;提供纳入预决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汇总数据,包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划分的全县数据。
(3)负责组织下属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9.县公安局
(1)督促全县各乡镇公安派出所做好经济普查重大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处理经济普查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刑事治安案件。
(2)协助做好娱乐场所等单位的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3)提供全县公安系统单位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安全保护服务、娱乐场所、旅馆、车辆维修、黄金首饰加工、废品收购、公章刻制等特殊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4)参与组织公安系统单位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安全保护服务、娱乐场所、旅馆、车辆维修、黄金首饰加工、废品收购、公章刻制等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10.县民政局
(1)负责提供全县居民服务业中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救助、殡葬服务、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提供全县乡镇、村(居)委会名单;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评估和认定。
(2)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居民服务业中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福利业、殡葬服务、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
11.县教育局
(1)负责提供全县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好教育及相关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准确反映各类学校中与普查有关的餐饮、商贸、工业、科研等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情况。
(3)负责对教育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12.县人社局
(1)负责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职业中介服务单位名录资料,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职业中介服务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在人社系统各级服务窗口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的宣传。
(4)负责组织下属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13.县住建局
(1)负责提供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等单位名录和经营情况,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宣传和入户登记等工作。
14.县交运局
(1)负责提供全县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公交、出租车)、汽车维修、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客运汽车站、公路管理与养护、其他辅助活动)、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驾校培训和所掌握的个体运输业单位名录和经营情况,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全县交通行业的普查工作;负责对交通业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工作。
(3)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15.县商粮局
(1)负责提供部门掌握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典当业等单位名录资料,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全县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典当业等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16.县卫计局
(1)负责提供全县最新的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部门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认定和评估。
(2)参与组织卫生计生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组织各类卫生机构、计划生育部门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4)负责组织准确填报各类医院中与普查有关的餐饮、商贸、服务机构等单位及个体户情况。
17.县市监局
(1)负责提供全县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资料,并按乡镇做好分类;参与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和普查结果的审核、分析、评估和认定。
(2)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信息共享和提供全县各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名录基础资料。
(3)负责组织市场监督系统窗口,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4)参与组织全县个体经营户普查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工作;参与对个体经营户普查或调查结果的审核、评估和认定。
(5)协助查找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做好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提供普查未找到企业工商证照发放记录、组织机构代码证照发放记录及有关资料等。
18.县税务局
(1)负责提供全县(正常户、非正常户)纳税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名录及有关数据资料,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和普查结果的审核、分析、评估和认定。
(2)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3)利用企业和单位纳税现场和本单位对外网站等,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利用纳税平台以短信方式向纳税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开展经济普查宣传。
(4)协助查找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做好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提供普查未找到企业税务证照发放记录以及纳税、财务有关资料等。
19.县国土局
(1)负责提供全县土地资源及建筑物情况资料。
(2)负责协助普查机构地图绘制相关工作。
(3)参与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0.县经济局
(1)负责协调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参与相关工业、能源等普查数据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协助做好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3)负责组织各类有关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
(4)协助查找企业单位,做好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5)负责提供科研机构、科技综合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服务业企业机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
(6)负责提供小额贷款企业、非国有银行名录资料,协调金融监管机构、非国有银行配合开展企业普查工作。
(7)组织做好经济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工作;参与经济普查数据评估工作。
21.县司法局
(1)负责提供全县法律服务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做好分类;参与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分析和评估工作。
(2)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参与组织法律服务单位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对法律服务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2.县文广新局
(1)负责提供全县各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网吧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料,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各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网吧等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负责对文化产业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组织山里红剧团、文化馆、各艺术团体(协会)和社区文艺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经济普查宣传活动。
(4)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3.县广电台
(1)根据全县经济普查进展情况及时报道普查工作动态,播放标语、宣传语等,开辟专栏、专题,宣传经济普查知识,做好深度报道,根据全县经济普查的重大活动,及时做好集中报道。
(2)负责拍摄制作抚松县经济普查宣传专题片。
24.县社保局
(1)负责提供全县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缴纳保险的企业法人和企业分支机构名录以及是否参保、参保人数、参保时间等信息,配合县经普办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2)在社会保险服务窗口开展普查宣传;督促参保企业按时参加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
25.县农牧局
(1)负责提供农业系统各类单位、农业生产合作社、行业监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6.县林业局
(1)负责提供林业系统各类单位、行业监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7.县水利局
(1)负责提供水利系统各类单位、行业监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8.县事务局
(1)负责提供涉及机关办公用房、公务车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配合县经普办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2)协助普查机构普查员进入政务中心楼内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
(3)协助普查机构在政务中心楼内公共场所开展普查宣传。
(4)负责为经济普查各类动员会、例会、协调会和培训等会议提供场所和后勤保障。在抚松镇协调独立办公室和会议室,用于经济普查平台数据录入和审核纠错,加班和召开紧急会议等用途。
29.县人民银行
(1)负责提供银行、非货币银行服务(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等)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资料,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工作。
(2)负责组织银行、非货币银行服务(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等)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
(3)参与组织对银行、非货币银行服务(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等)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普查,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4)负责对本系统所管辖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0.县邮政分公司
(1)负责提供全县邮政基本服务、邮政储蓄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和协调快递业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1.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露水河林业局、泉阳林业局
成立普查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按要求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普查任务,依法实施普查。负责管辖范围内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评估、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组建普查队伍。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组成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由县经济局、县民政局、县农牧局、县商粮局各抽调工作人员1人,抽调时间为1年(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抽调人员应与原单位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在抽调期间本人原单位的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变。抽调人员要服从县经普办工作安排,专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具体相关事宜由县经普办(联系人:刘锋,联系电话:6233319)另行通知。
四、普查经费保障
根据《经济普查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保障,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普查进展情况,按时拨付、确保经费足额到位。要强化激励措施,体现公平原则,提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意识,及时兑现其劳动报酬。各级普查机构因普查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各省属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给予解决,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履行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力抓好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要尽快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求在2018年8月10日前完成本级普查机构组建),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全县普查工作总体部署,制订工作计划、方案,层层签订普查目标责任书;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强化规范统一。把握国家建设统一的统计元数据库契机,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全县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为推进统一的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为开展我县统计“数库”建设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撑。
(四)确保数据质量。县经普办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要扎实做好普查全过程数据质量监督和管控,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五)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逐步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六)加强宣传引导。县普查办要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相关行业信息平台,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搞好开发利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数据结果,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与研究,坚持动态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决策参考和信息支撑。
附件:抚松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抚松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附件
抚松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国祥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国刚 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张文富 县政府办主任
王恩政 县发改局局长
刘贵鹏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周振华 县统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成 员:胡桂英 县编办主任
张茂盛 县督查局二室负责人
姜雪峰 县事务局副局长
柏世琴 县住建局主任科员
王洪波 县就业局局长
于海琴 县经济局副局长
魏同波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克森 县司法局副局长
夏春浩 县教育局副局长
于海军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玉勇 县国土局副局长
贾存安 县交运局副局长
李裕福 县市监局副局长
徐金辉 县农牧局副局长
孙永生 县水利局副局长
纪姗宏 县林业局纪检组长
姚玉文 县商粮局招商办副主任
陈浩江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张守连 县卫计局副局长
裴凌福 县广电台副台长
殷理娜 县税务局副局长
杨 杰 县社保局副局长
林 然 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纪工委书记
苗 发 吉林抚松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佳鑫 县人民银行副行长
段久亮 县邮政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 民 吉林森工集团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计划处处长
邹大明 吉林森工集团露水河林业局计划处副处长
赵贤璐 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林业局计划处处长
刘 锋 县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
钟 凌 抚松镇镇长
宋野平 松江河镇镇长
韩加涛 泉阳镇镇长
李宜平 露水河镇镇长
苏月涛 万良镇副镇长
张晓利 新屯子镇镇长
马宏宇 漫江镇镇长
罗贵鹏 兴参镇镇长
马德志 北岗镇镇长
王 珺 仙人桥镇镇长
孙元进 东岗镇镇长
鲍洪君 抽水乡乡长
黄 瑛 沿江乡乡长
孙长坤 兴隆乡乡长
抚松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办公室主任:刘锋(兼),副主任:戴亚辰。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