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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9681/2020-03174
分  类: 银行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21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松县“16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9681/2020-03174 分  类: 银行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21日
标      题: 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松县“16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1日
  

  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松县“16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政发〔202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按照白山市《关于尽快出台“12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白山政督查字202012号),为确保12条措施”落细落实,尽快发挥效果,按照县领导工作部署,制定《抚松县“16条措施实施细则》,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项落实。

                               

                                                                                                      抚松县人民政府

                                                                                                     2020221

  

抚松县“16条措施”实施细则

  

    一、设立县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1.降低企业转贷资金成本,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总金额2000万元。切实解决县域规模以上企业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银行贷款转贷难题,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开通应急转贷资金服务受理绿色通道,实行速办速结;努力降低企业转贷资金成本,确保转贷资金费率不高于0.3‰;主动了解企业贷款到期情况,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做好对接服务,做到应转尽转。(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抚松银保监分局、人行抚松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2.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当前形势下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和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主动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货款供给。对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但具备良好经营前景、年关难过的客户,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要杜绝不合理收费和违规收费等行为,不断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要做好年末基础金融服务,做好服务应急预案,加强公众沟通和宣传,确保满足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抚松银保监分局牵头、县金融办、人行抚松支行配合)

  3.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督促辖内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监管组的日常联系,及时反馈信息。对业务发展及风险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充分听取监管部门意见,提前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以展期或续贷,合理延长还款期限。对辖内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会谈,针对金融机构针对以上细则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相关考核,并纳入年终监管评级内容管理。(抚松银保监分局牵头、县金融办、人行抚松支行配合)

  4.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县人社局牵头、县金融办、抚松银保监分局、人行抚松支行配合)

  三、免收贷款评估费

  5.对企业复工复产期间贷款抵押资产评估费进行减免,对评估公司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给予相应成本补贴,减轻企业贷款成本,促进企业早日复工达产。(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抚松银保监分局牵头、人行抚松支行配合)

  四、减免税收、延期申报与缴纳税款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12号内容,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28日。受疫情影响到2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要求,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县税务局牵头)

  五、支持新办企业发展

  7.对新办中小微企业缴纳税收的,给予1年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涉及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县工信局统计新办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疫情结束后集中报县政府批准由财政局拨付到工信局,再由工信局逐一补贴到各新办中小微企业。(县财政局牵头,县税务局配合)

  六、对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8.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8号、第9号、第10号的相关内容,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可以向县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县税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9.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企业优先给予后续政策支持和奖励。

  一是对本次防疫过程中捐款、捐物的建筑业企业,在2020年度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信用评价考核中给予政策支持,并优先办理。二是本年度政府采购社会服务、政府投资施工项目招标、评标过程中,在企业业绩和企业信用评价评分项,对做出贡献的参与企业适当赋分。三是协调建筑业协会,在本年度企业评优评奖、行业发展优惠政策等方面,对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

  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积极为疫情防控工作捐款、捐物做出贡献,做为行业主管部门在今后企业遇到困难将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进行解决,积极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服务,主动配合企业做好审批手续办理,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为政府物资储备和向社会投放防控物资,积极采购并承担相关费用、差价以及为防控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补贴或奖励。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企业优先给予后续政策支持和奖励。(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分别负责)

  七、减免房租

  10.将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用于经营用房的县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以下简称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各类经营用房,具体包括出租单位持有产权的业务用房、住宅用房,商业用房,门面房、底商及出租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和有有关权属证明的已投入使用的各类经营性用房等。出租单位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策划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确认,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享受租金减免资格。

  20201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租金。原则上承租方应于20204月底前完成书面递交减免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符合规定的出租单位,减免房租事项经主管部门核准即可。(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操作上,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租凭合同等),经出租单位确认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并由出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租金减免额度,视实际情况,由出租双方协商确定。

  对未支付租金的中小型企业,直接扣减减免额度,及时支付租金余额。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迟期限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对已支付租金的中小企业,出租单位将租金收入已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由出租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进行返还;出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可以在下年度租金中予以扣减或报县财政局办理资金退库手续。对于财政拨款单位减免租金额度不影响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县级有关部门应于疫情结束后,将本部门所属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统计表报送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11.对入驻国有孵化平台的小微企业或初创企业孵化期延长6个月。(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经开区、县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12.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经开区、县人社局等部门配合)

  13.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12号内容,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县税务局牵头)

  八、加强物流运输保障

  14.对医药、食品、矿泉水、农用物资、工程建筑材料、企业生产原材料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行“三不一优先”(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政策,在企业保证疫情防控措施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

  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运输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同时县公路段、县运管所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细化制度及流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切实保障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运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运力实行“三不一优先”政策,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在企业保证疫情防控措施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为企业发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对持有通行证的道路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免费、优先、便捷通行。

  认真统计域内应急运输客货车辆数量及技术状况、驾乘人员数量,成立应急运输保障车队,建立应急响应制度,要求相关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做好准备,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人员能够随时集结出发,以便及时响应县政府和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运输保障指令,做到第一时间启动、第一时间组织、第一时间实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应急物资按照指定的时间运送到达。(县交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

  九、缓解企业用能成本

  15.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自来水费、燃气费的企业,可向抚松县住建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最长延期3个月。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布署,配合做好疫情后复工复产的各项工作。

  用电客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客户可以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要105%的部分按实收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资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扩大产能均以地方政府认定的为准),开辟办电绿色通道,报装资料可后补。同时,协助做好客户受电工程建设,确保按期送电。在抗击冠状病毒的非常时期,各收费网点暂时关闭,广大用电客户暂时无法缴纳电费,为保障非常时期相关企业和民生正常用电,疫情防控期间对客户实行“欠费不停电”的举措。因疫情防控期间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费的企业,可向抚松供电公司申请办理延期缴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县住建局、抚松供电公司分别负责,县发改局配合)

  十、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增加公益性岗位

  16.印发《抚松县人社局关于发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核准后,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将因受疫情和延迟复工影响损失较大的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支持吸纳和稳定就业。(向上级部门争取,提供协议期36个月的公益特岗,用于安置各县(市、区)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劳动力。按照《关于积极促进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就业切实稳定贫困家庭收入的通知》要求,对省里反馈的抚松籍建档立卡的外出劳务人员取得联系,逐个征求劳务输出意愿,及时就近开发疫情防护、河道巡查等公益性岗位,暂时缓解其就业压力。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安排合适的岗位,帮助其重新就业。(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社保局配合)

  各乡镇、相关部门参照执行。(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措施)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