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抚松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抚政办函〔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根据抚松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县政府决定调整抚松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请各成员单位按时参加规委会会议。召开会议时,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向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请假并书面报知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抚松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2.抚松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
抚松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于国祥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铁刚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刘仁峰 县委常委、松江河镇党委书记
王恩政 县政府副县长
秘书长:林彦旭 县政府办主任
委 员:李顺福 抚松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张明磊 抚松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曾向明 抚松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宋大鹏 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卢 帆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曲 岩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
陈忠民 县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
王得江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光勇 县财政局局长
刘有贤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振中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局长
葛柏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兰惠双 县水利局局长
高建堂 县林业局局长
孙宝伟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马宏宇 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局长
蔡晓明 县商务局局长
代洪滨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吴 艳 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宋志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战怀东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钟继荣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艾 杰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挥长
李先强 县气象局局长
聂仁刚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刘 兵 抚松镇党委书记
刘茂国 泉阳镇党委书记
秦宝禄 露水河镇党委书记
李 斌 万良镇镇长
陈 磊 新屯子镇党委书记
郑 辉 漫江镇党委书记
赵大志 兴参镇党委书记
张晓利 北岗镇党委书记
田世翌 仙人桥镇党委书记
马德志 东岗镇党委书记
李业军 抽水乡党委书记
韩加涛 沿江乡党委书记
钟 凌 兴隆乡党委书记
黄吉文 松江河林业局局长
赵 伟 露水河林业局局长
胡建荣 泉阳林业局局长
潘继东 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经理
杨景波 国网抚松县供电公司经理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主 任:王得江(兼)
副主任:戴 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李柏萧 县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科一科长
孙芹莲 县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科二科长
孙槐彬 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查科科长
郭城达 县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二科职员
附件2
抚松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抚松县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抚松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事项,为县政府规划决策城乡建设项目,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专家委员会。规委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的副县长,县纪委书记担任和有关县委常委担任,规委会秘书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规委会成员由县人大、县政协、县监委、经开区、工业园区、矿泉保护局、松江河林业局、露水河林业局、泉阳林业局、各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规委会委员。原负责人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人接任委员。
第四条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抚松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一名,成员四名。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地形测绘勘察、拟建项目的方案初步设计、聘请专家、咨询调研、组织会议、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办公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省级专家库、市级专家库、县级专家库,县级专家库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聘请,聘用期5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规委会工作职责
(一)城乡规划
1.听取和审议抚松新城和各乡镇总体规划,城乡发展战略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听取和审议抚松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
3.听取和审议城市综合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四线控制、城市景观设计、城市色彩等专业专项规划;
4.听取和审议抚松县项目选址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5.其它涉及规划建设需审议内容。
(二)重点地段详细规划
1.听取和审议重点地段的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议重点地段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日照等技术设计要求和标准;
2.听取和审议建设项目的规划平面、市政、管线,出入口及配套设施;
3.听取和审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总体和单体效果图;
4.听取和审议规划调整及其它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事项。
(三)监督管理
规委会责成规划管理中心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验线对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对建设项目竣工核实等监管;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协调规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建设项目实施批后监督管理,推动抚松县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对报建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向城乡规委会成员单位发出《项目审核意见书》,建设位置示意图,对项目初审意见进行整理。
负责起草拟定审议议题和会议方案,提交规委会秘书长审核,报主任、副主任同意,组织召开规委会会议。
负责向规委会汇报、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评审等业务。
负责起草会议纪要,整理文件的存档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业务联系工作、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和规委会安排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对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审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审议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变更等议题。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九条 规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涉及的建设项目及时组织踏察、研究可行性要求,并及时将《项目审核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到规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规委会成员单位对涉及违反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以提交规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规委会会议采用议决制和票决制,票决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根据建设项目申报情况,由规委会办公室提请召开,也可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确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规委会会议对城乡规划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管理体制、机制,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调整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各类规划设计、特殊专业性要求等重要内容的,须邀请县委主要领导参加。
第十四条 专家委会会议由抚松县规划管理中心和规委办组织召开,公众代表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参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规委会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与规委会办公室建立联络机制。
第十六条 经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及已批复和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两年以上没有办理相关批复和行政许可或两年以上没有开工建设的及停工两年以上的,需要重新按上述要求审议通过,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批复。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和省市有关专业、专项设计的,和有保密要求的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规委会不予审议。
第十八条 规委会工作由县政府督察室予以监督。
第十九条 规委会《建设项目申报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本章程如需要修改,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提交规委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