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20〕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0〕30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最重要的不动产,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两个重要前提之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积极推进。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规定,不得向农民违规收取费用。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力量,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三)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延伸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
三、工作任务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连续几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2020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是中央的明确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在原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调查基础上,全面查清我县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面积、界址、用途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7月底之前,成立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构,广泛宣传动员,积极收集资料。由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的工作流程进行指导,根据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业测量成果和测算标准,概算我县“房地一体”工作经费,报县政府批准,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工作。
(二)权属调查核实。由各乡镇统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协调补办完善手续等工作。各乡镇指导各村民小组成立确权登记工作协调小组,并由乡镇、村(组)把关,填写权籍调查表,核实农村宅基地每一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调查宅基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状况,公示调查成果,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
(三)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为前提,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对权籍调查成果经乡镇(办)、村(组)逐宗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监督盖章确权后,以村(组)为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登记程序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五、工作方法
(一)明确职责、协同推进。按照“乡镇统一组织、村集体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的方式,以乡镇为单位划分区片和统一发动,以村集体为单位集中申请和统一公示,整乡整村统筹推进。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构建部门分工协作,乡村具体参与,强化技术支撑的工作模式,县农业农村局、政数局(行政审批局)积极配合自然资源局,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指导及督察,政数局(行政审批局)对房屋和土地及时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自然资源局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对权籍调查、房屋测绘结果进行审核,办理不动产登记和证书发放等工作。各乡镇为本辖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发证责任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召开动员大会,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科学制定技术路线与方法。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成果,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平台,对已有调查成果进行补充完善,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调查时,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强化房地一体调查成果运用,办理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时避免重复测量和调查。
(三)把握政策、妥善解决疑难问题。要认真落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推动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切合实际确定宅基地调查范围,尊重历史处理宅基地面积超标问题,严格规范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简化程序解决宅基地手续不全问题,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分类解决
(一)切合实际确定宅基地调查范围。在确定宗地时,按主房占地范围为主,结合批准面积确定。主房与生活辅助用房相连的,主房占地不足批准面积的可将生活辅助用房划入宗地范围;主房占地超过批准面积,按主房占地范围划定宗地。生活辅助用房超过批准面积的,只做调查不确权登记。同一住宅既有宅基地又有旱田、水浇地、果园、设施农用地、仓储用地等其他用途土地的,也应确定为一宗地,但需按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地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政策规定,分别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其中宅基地和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等相关信息。
(二)尊重历史处理宅基地面积超标问题。主要区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结合具体政策,妥善处理宅基地超标问题。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宗地图按实际占地情况绘制,并标明实际超占位置;无法标明实际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实际超占面积。同时,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现行法规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民委员会核实—调查人员核查—公示征求意见—乡(镇)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三)严格规范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工程移民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并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记事栏注记。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记事栏注记 “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四)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五)简化程序解决宅基地手续不全问题。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书面说明来源情况和使用现状,经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六)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七)镇(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建的房屋。符合规划的,均可确权给本镇(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确权登记颁证实施过程中遇到本方案规定以外的具体问题,报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1.权属有争议的;
2.违法占地未处理到位的;
3.房屋倒塌、拆除或两年以上未恢复居住使用的宅基地,以及审批并划拨两年以上未建设的;
4.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5.已异地安置(含易地扶贫搬迁、沉陷避灾搬迁、生态避灾搬迁)或者批准新建,应当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宅基,以及原宅基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已列入新农村社区建设、城中村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规划村庄撤并范围内、地质灾害搬迁规划区的;
6.宅基地及房屋产权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的;
7.除继承和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住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8.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9.农村村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后再建造的房屋;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的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政数局(行政审批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技术保障。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房屋调查应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调查时,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
(三)协同推进。各乡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考评办法以及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全程参与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打好基础。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县政数局(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房屋和土地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县税务局负责相关税收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和户籍登记信息提供工作;县信访局负责信访纠纷调处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各乡镇成立的相应组织机构,要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四)经费保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农房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五)督促指导。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就该项工作支持配合力度、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完成任务情况等进行工作督察,并督促相关部门、各乡镇各司其职,对工作推进慢的,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2020年11月底之前必须完成此项工作。
附件:1.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
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
附件1:
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成立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解决疑难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全力做好此项工作。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福源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姜国君 副县长
成 员:王得江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林彦旭 县政府办主任
马宏宇 县政数局(行政审批局)局长
孙宝伟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光勇 县财政局局长
葛柏年 县住建局局长
魏同波 县公安局政委
艾 杰 县信访局局长
高善伟 国家税务总局抚松分局局长
孙元进 抚松镇镇长
宋野平 松江河镇镇长
李宜平 露水河镇镇长
张加明 泉阳镇镇长
李 斌 万良镇党委书记
罗贵鹏 兴参镇镇长
刘凤君 北岗镇镇长
禚百万 新屯子镇镇长
王汝铭 漫江镇镇长
刘岳东 兴隆乡乡长
曾凤山 仙人桥镇镇长
崔洪玉 沿江乡乡长
鲍洪军 抽水乡乡长
孙海波 东岗镇镇长
附件2:
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
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农民科技教育中心主、财政局副局长、信访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方案、考评办法以及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一、人员机构
办公室下设二个工作组,分别为:技术组和综合组,办公地点设在自然资源局,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得江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李树鹑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马 琳 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秀荣 县农业农村局农民科技教育中心主任
于建清 县信访局副局长
成 员:张 新 县政数局(行政审批局)电子政务科 科长
息 迪 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
付连勇 县税务局税政股长
(一)技术组
工作职责:1.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技术和质量;
2.负责技术方案的制订、修改、解释;
3.负责作业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的解答,并形成文件发到作业单位;
4.根据作业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制定补充技术规定;
5.负责技术培训的组织和安排。
组 长:黄秀荣 县农业农村局农民科技教育中心主任
成 员:张 新 县政数局(行政审批局)电子政务科科长
李维坤 县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一科科长
王 丽 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与用途管制科科长
刘松山 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二)综合组
工作职责:1.负责各类报告及汇报材料;
2.资金保障和物资准备;
3.下乡车辆调配、后勤保障。
组 长:于晓武 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科长
成 员:刘宝全 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科长
熊华琴 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
孙志慧 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