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松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20〕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抚松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松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入推进玉米、大豆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国家决定完善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东北三省一区”)玉米、大豆补贴政策。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和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粮〔2020〕419号),结合我县实际,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保障我县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保持玉米和大豆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巩固玉米和大豆收储制度改革成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发放一定补贴。
2.确定基期、定量补贴。从2020年开始,对玉米、大豆补贴面积实行基期管理,以省下达我县基期面积数据为标准,在基期面积范围内,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兑付补贴,如超出基期面积,则按省厅下达补贴总额、基期面积数据确定补贴标准和面积折算系数,根据实际面积与面积折算系数兑付补贴(即全县实际种植面积超出基期面积,则将实际面积按照基期面积统一折算后进行核算兑付,折算后的面积变化不影响农户得到的补贴总额)。
3.明确责任、分级落实。县政府对全县建立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负总责,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全县补贴实施办法;具体实施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发改、农业、商务等部门负责根据省和县补贴实施办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拨付的补贴资金,复核补贴面积,确定全县补贴标准,监督补贴资金发放;各乡镇政府负责按照县补贴实施办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拨付的补贴资金,核定补贴面积,落实补贴政策,兑付补贴资金。
4.保障收益、稳定面积。保障我县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保持玉米和大豆播种面积基本稳定。
5.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发放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补贴面积准确,补贴对象无异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已有渠道、人员机构等工作基础,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准确兑付。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期面积
1.中央对省明确基期面积。中央财政对有关省玉米和大豆补贴面积不超过基期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
2.省对市县明确基期面积。省对我县明确可获得补贴的基期面积为2018年统计玉米播种面积和2019年统计大豆播种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
(二)确定补贴额度
1.中央对省核定的补贴额度。国家主要综合考虑粮食供求平衡、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中央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亩均补贴水平,报国务院批准后测算分配对各省补贴额度。
2.省对我县核定的补贴额度。省对我县玉米补贴额度核定继续按照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各占50%权重测算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大豆补贴额度核定继续按照大豆播种面积测算确定对我县的补贴额度,省里不集中调剂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测算依据选择玉米和大豆基期面积相同年度统计数据。
3.我县补贴额度的确定。根据省里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本地财力状况,确定对本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额度。允许调剂不超过10%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具体调剂比例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县财政局会商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调剂的资金要确保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可因地制宜用于马铃薯种植、黑土地保护、优良品种和技术推广、品牌营销及市场化收购等方面,促进玉米和大豆生产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补贴内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范围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受益。
2.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基期面积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补贴范围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的种植面积、虚报面积。
3.补贴依据。生产者符合补贴范围的当年实际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县财政部门根据扣除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后的补贴总额并结合我县自有财力和往年补贴资金结余情况、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当年实际种植面积确定本县的玉米、大豆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的确定要有利于玉米、大豆种植面积基本稳定。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
1.实行专户管理。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2.实行公示制度。县财政局与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对接工作,确保农业部门提供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信息与财政部门补贴发放信息有效衔接。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等,对经审核确定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不少于七天)。公示信息应拍照留存以备检查,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要做到三准确、三公开,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准确,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建立并不断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等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3.规范发放管理。各乡镇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金融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农民补贴网工作基础,将补贴资金通过直接汇入补贴对象银行卡、存折等支付工具(以下简称“一卡通”)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发放现金。发放给农业合作社、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落实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并及时上报政策落实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财政、发改、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一组织实施全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各乡镇政府具体组织落实所属区域补贴工作。
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研究制定全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全县玉米、大豆实际种植面积和省财政下达的扣除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后的补贴总额,结合我县自有财力和往年补贴资金结余情况,确定我县当年的玉米、大豆补贴标准,及时拨付各乡镇补贴资金,并协调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国家统计局抚松调查队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做好玉米、大豆种植面积核定统计工作,对各乡镇统计资料进行分类分区域汇总并按时报送县财政局。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组织各村屯做好种植面积的统计核实和信息公示工作,对各村屯上报统计数据做好复核,组织乡镇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做好统计资料衔接工作、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和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并将统计资料按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成员和一名联络员,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商务局。统计核实和信息公示期间,乡镇政府要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反映,组织相关部门和村屯严谨细致做好基础统计工作,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确定补贴发放对象,避免发生纠纷,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的时间安排,将根据省确定的时间进度确定,各乡镇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玉米、大豆种植面积相关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在统计结果报送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结果汇总工作,并将全县玉米、大豆种植面积统计结果分类分区域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期限前完成补贴标准的确定和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协调督促乡镇财政部门及时完成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如遇国家和省提前部署安排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兑付工作,县财政局要及时会同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商务局做好相关工作的提速推进,确保按时完成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
(二)严格监督检查
各乡镇政府要设立监督电话,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加大政策宣传
各乡镇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确保补贴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落实。
四、责任追究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申报环节
具体补贴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在资金分配环节
县财政、发改、农业农村、商务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补贴资金分配到乡镇后,需要细化落实分配,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负责。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
具体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截留和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原《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松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