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克收代表:
您在县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建议》(第4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目前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吉林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8号)文件,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3元。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6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对70周岁至7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继续实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体现长缴多得激励机制。
(公章)
2020年6月8日
联系人姓名:谷洪贤 联系人电话:622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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