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6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王功传委员:
您在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抚我县居民取暖期的建议》(第2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3条规定:“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于热费价格问题,代表可向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企业运营成本数据合理制定北岗镇供热收费价格。
问题二:根据我县冬季气候变化来看,基本10月下旬进入初寒期,次年1月至2月进入严寒期,3月中、下旬进入末寒期,采暖季共166天为基准是符合我县冬季供热实际情况的。近年来,县政府每年都会根据天气变化情况要求供热企业提前开栓供热及延迟停止供热时间,除企业特殊情况外,目前,开双供热时间基本在10月25日,县供热主管部门也将根据每年天气变化情况向县政府申请提前供热。
抚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6日
联系人姓名:李开翔 联系人电话:621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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