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松县政府督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政办发〔202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抚松县政府督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松县政府督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三条 督查内容:
(一)省、市、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三)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四条 督查对象:
(一)县直部门;
(二)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五条 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政府督查工作。督查室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县政府可以指定县直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实行总量控制,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切实减轻负担。
第七条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顾问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第八条 县政府督查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经费,列入县级预算。
第九条 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政府的决定或者县政府领导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条 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对政府督查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 县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要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要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县政府在收到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要按要求整改。县政府督查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县政府督查室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县或者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县政府督查室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十八条 县政府督查室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批评等建议,经县政府或者县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政府督查室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县直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