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松县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2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抚松县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松县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松县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含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发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扬尘包括下列类别:
(一)施工扬尘,即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二)土壤扬尘,即直接来源于裸露地面颗粒物的扬尘;
(三)道路扬尘,即道路积尘在风力、机动车碾压、人群活动等动力条件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四)堆场扬尘,即各种工业料堆、建筑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等。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公众参与”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物料堆场、工业固体废弃物和企事业单位物料堆场、渣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新建、扩建)、市区养护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拆后地块(收储前)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交通(除市政建设项目外)等交通工程施工、公路运输(除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外)、县级以上公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翻修)、城市道路保洁、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园林绿化养护、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废弃物焚烧活动、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七)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八)相关部门应加强扬尘数字化管理建设,推进数据信息共享。
第七条 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治理管控方案,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预设、使用、监督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的,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列明,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总造价,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合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建档备查;
(三)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共同做好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一)建设单位报批或登记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时,明确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内容;
(二)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理单位定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并分阶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设立扬尘信息公示牌,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示举报电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监管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土或空置超过24小时未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放物,施工单位采用有效防尘覆盖,超过1个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路档。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闭合并定期清洗,确保整洁,围挡宜设置喷淋降尘设施,喷淋频次、时长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四)建成区范围外交通工程围挡要求,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五)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措施;
(六)建筑工地出入口、场内主要通行道路及作业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建筑工程工地出入口5米范围内应用砼、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得小于出口宽度。施工现场内其它的施工道路应坚实平整,无浮土、无积水;
(七)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指定专人清洗车辆,同步建立冲洗台账,配备视频实时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运输、工程等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确保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鼓励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地设置自动冲洗设施;
(八)正在施工的建筑外侧应采用统一合格的密护网全封闭防护,物料升降机架体外侧应采用立网防护;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的应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
(九)工程高处的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
(十)石材等易起尘材料进行切割作业时,采用湿法加工,宜设置专用封闭式作业间,鼓励预制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
(十一)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需要现场搅拌的,依法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十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溢,鼓励采用泥浆固化技术,减少泥浆外运量;
(十三)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单位应停止土方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建设工程;
(十四)工程项目完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土方开挖、回填,地基处理,拆除基坑支撑等作业过程,采用雾炮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主体结构施工时,脚手架应按规定及时设置密目安全网;
(三)现场喷涂、涂装面打磨等作业时,采取相应有效降尘措施;
(四)在建(构)筑物上清运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五)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工地PM10、PM2.5等扬尘数据实时监测,鼓励在线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和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采取封闭逐段施工方式施工,严禁敞开式作业;
(二)施工机械设备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同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三)土石方分段开挖,及时回填、整平压实,对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降尘措施;
(四)定期对临时裸露、未固化路基等易起尘区域洒水降尘;
(五)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使用容器装载清运,作业完工后必须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六)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员车辆出入口等无法设置连续围挡的区域定期冲洗,保持路面无明显积泥带尘;
(七)闲置7日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道路和管线采取防尘措施;
(八)道路日常维修、应急抢修等非长期封闭式施工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施工预算包含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清单中予以列明,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的,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列明,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整洁;
(三)风力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拆除作业,需要爆破拆除的,选择风力4级及以下的天气,并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
(四)大面积、连片区域拆除,施工单位采用边拆除边覆盖等方式有效防尘;
(五)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交通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便道和生活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等区域内的主要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并适当采取洒水、冲洗、围挡、喷淋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未全封闭的砂石料场应分区分类,有序堆放砂石料,并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料场前场地定期洒水清扫;
(三)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员车辆出入口等无法设置连续围挡的区域定期冲洗,保持路面无明显积泥带尘。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合理安排道路保洁计划,易扬尘路段增加洒水及冲洗频次,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干道每日至少冲洗1次,气温高于摄氏30度时,每日冲洗不少于2次;
(二)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加强阶梯、扶手、栏杆等道路附属设施保洁及沿街果壳箱的清运;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场内道路及站前广场清洁,定时清洗、洒水除尘;
(五)人工清扫道路作业,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六)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路保洁作业参照城市道路保洁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运输车辆应持有市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二)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方式运输,安装防滴漏设施,确保装载物不外漏、滴洒。不具备封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封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
(三)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抛洒或飞扬物料;
(四)运输车辆需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确保车容车貌干净整洁;
(五)运输车辆装卸物料时,采取喷淋等有效降尘措施;
(六)运输车辆运载工程机械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工程机械上泥土等易起尘物料散落、飞扬。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透水透气性铺装;
(二)风力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三)栽植行道树,已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四)绿化用土临时堆场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及时进行有效防尘覆盖,绿化工程结束后,清理清洗作业现场,确保路面整洁。
(五)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九条 泥浆、渣土等建筑垃圾消纳场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卸载作业区设置有效降尘设施,其他区域采用有效防尘覆盖或简易绿化;
(二)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整洁;
(三)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
第二十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场所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采取围挡、喷淋、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围挡高度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
(二)设置混凝土围墙或其他仓储设施,应全封闭或配备喷淋等有效降尘设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时,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有效防尘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整洁;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第二十一条 矿山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制定矿山粉尘、扬尘防治工作计划,明确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防尘措施,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二)加工区及其周边可绿化区域采取有效绿化防尘,破碎过程中半成品石料实行胶带分类输送的,输送带全程封闭,落料口宜配备降低物料落差的罩式装备,并辅以喷淋、喷雾等有效降尘措施;
(三)装卸区设置喷淋、喷雾等有效降尘设施,装卸作业时,相应设施必须开启;
(四)矿区运输道路路面类型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沿路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
(五)矿区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整洁。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易起尘原材料运输、堆放等过程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措施,厂区内物料应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含码头到料库的物料输送),如需叉车、铲车等搬运输送的,各项操作在封闭场所内进行或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二)转运、筛分、破碎等易起尘生产输送环节,采取有效扬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三)除绿化区域外,厂区内道路和场地采取硬化措施,并保持硬化路面整洁、无损;
(四)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整洁。
第二十三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停车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六)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改造。
第二十四条 裸露泥地的绿化或者铺装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主体: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住宅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水利、市容管理、园林部门负责管理的河道沿线、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水利、市容管理、园林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建成区内已收储的尚未出让的国有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五)其他裸露泥地,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六)现有裸露泥地的绿化或者铺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新增裸露泥地的绿化或者铺装应当在形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裸露土地应采取覆盖、绿化、铺装等有效防尘措施,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和拆除工地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水利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河道沿线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其他裸露土地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水利以及其他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扬尘防治数字化信息管理水平,并向县扬尘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指导督促本系统落实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二)制定建设项目工地扬尘管理标准和道路运输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三)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每个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均应指派一名监管责任人,其中以乡镇为实施主体的,乡镇同时指派一名监管责任人,实行双员巡查制,落实巡查责任。发现违规违法问题,按照制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处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二十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部门联合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增加督查检查频次,由县扬尘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提出整改或处罚建议,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在联合检查、专项督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根据省市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的有关办法,对责任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如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建立有效考核制度:县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对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年度考核和行风评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房屋建设、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因物料运输、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由市容管理部门决定;因违反堆场防尘要求的行政处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管理人员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