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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9681/2022-06572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议案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标      题: 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人大1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9681/2022-06572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议案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标      题: 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人大1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B

  同意公开

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刘英代表:

  您在县人大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装置进行整治的建议》(第12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抚松县交通运输局与抚松县城建局按照文件内容及各部门管理权限与职责,制定监管措施如下:

  抚松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第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建筑企业不属于我局监管行业,且针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应在公路路口进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整洁、卫生、规范”的城市环境,合法合规进行治理,落实相关工作。我局一是踏查现有镇内正在施工的建筑企业,确定运输车辆路线;二是在运输车辆途径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整治货运车辆违规行为;三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群众举报。

  抚松县城建局:我单位根据此项人大代表的提议,对工程建筑运输车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对渣土车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完善、健全的冲洗设备及渣土车辆进出路面的硬覆盖。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必须冲洗,对车辆进行遮挡,车辆要适量装载,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撒、污染路面。违反规定的,由我单位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施工企业改正,对于工程建筑车辆造成的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在工程建筑车辆的必经路口增设执勤点,定点、定时监管过往工程车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我单位以开设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接受社会各界群众举报,从多层面对工程车辆进行监管。

  

  

  联系人姓名:刘洋 联系电话:686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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