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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9681/2022-06576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议案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标      题: 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十五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人大1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9681/2022-06576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议案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标      题: 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十五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人大1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B类

公开

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十五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朱钰等代表:

  您在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宠物管理的建议》 (第1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3月3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24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5月1日公布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浑江区、江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各县(市)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县未建立养犬管理工作相关协调机制,建议县政府参照《白山市管理条例》,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统筹指挥协调全县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的组织机构,确定《条例》适用范围、区域。

  三、抚松县公安局组织起草贯彻落实《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报送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建立养犬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城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养犬免疫登记点和犬只留检所共用共享,组织指导各派出所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增强依法治理“犬患”能力,全面提升我县居民文明养犬素质。

  四、实行犬只疫病免疫制度。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疫病免疫点进行疫病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建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犬只疫病免疫点的地点和联系方式。

  五、规范养犬行为。建议宣传部门加强对《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的宣传。《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用1.5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功能的犬绳控制犬只;第四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由公安机关处警告、罚款处罚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罚款处罚。

  六、建议市场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完善犬类服务行业,规范犬只相关行业体系建设。

  七、建议环保等相关部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保护环境不受污染。

  感谢朱钰等15名代表对我县养犬管理工作的关心,并恳请你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县公安工作多提宝贵建议。谢谢!

  

  联系人姓名:肖潇 联系人电话: 18543908243

  报送:县政府议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