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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9681/2022-06606
分  类: 委员提案 ; 议案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标      题: 对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政协1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9681/2022-06606 分  类: 委员提案 ; 议案
发文机关: 抚松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标      题: 对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政协1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对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李海涛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第1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应该与工龄相结合。

   可以采取工龄工资机制,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也可以按照岗位工作年限呈阶梯式增长工资激励制度提高岗位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工作队伍。

  答:根据吉财社[2019]591号《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工龄是按照每年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计算。

  问题二:采暖补贴待遇。

  答:根据吉财社[2019]591号《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没有列支采暖费用的支出,我局也无权限支出此项费用。

  问题三:提高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

  答:按吉财社[2019]591号《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2014年抚松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采取全额支付和按比例给予岗位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对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县财政局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对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县财政局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我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已全部执行最高标准,即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其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因有政策约束,我局不能擅自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还请委员谅解。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适当增加福利待遇。

  

  联系人姓名: 马成杰 联系人电话:6223948

  报送:县政府议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