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抚政发〔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抚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抚松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抚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吉建发〔2012〕16号)和《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3年4月25日白山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补偿标准,供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机构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使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等规定程序后,按照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调整办法
相关补偿标准按照抚松县经济发展情况、房屋市场价格、建设成本等因素定期调整。调整意见由县住建部门调研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后提出。
当相关补偿标准低于上级规定的相关标准时,立即调整。
三、住宅房屋相关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原有照面积征一还一(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含自建二层砖混楼房),选择多层楼房基础层安置的,原有照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选择其他楼层安置的,应结算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款总计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150元,选择顶层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原面积价格补贴,补贴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200元(赠送阁楼除外);选择框架结构高层住宅楼房安置的,除基础层外,需结算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款总计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200元。
3.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多层楼房回迁安置砖混结构多层楼房同等楼层的,原有照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顶层回迁新建楼房顶层安置的,给予原面积价格补贴,补贴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200元(赠送阁楼除外),回迁其他楼层安置的,需交纳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款总计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
4.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多层楼房选择框架结构高层新建住宅楼房安置的,原顶层的应回迁安置在基础层,其它选择回迁原楼层或上升一层安置的,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它楼层安置的应结算楼层差价款(具体标准由征收部门确定)。
5.新建高层住宅楼房一层设计为住宅用途的,则一层为基础层,一层为非住宅用途的,则二层为基础层。一、二层为非住宅用途的,则三层为基础层。新建多层住宅楼房一层设计为住宅用途的,则一层为基础层,一层或一、二层为非住宅用途的,则顶层为基础层。
(三)住宅房屋补助奖励措施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以所有权证为准,在征收时,对在签约期限内主动签约搬迁的,加大面积(货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给予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足10㎡的,按10㎡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后,原房屋面积剩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返还剩余面积款,该剩余面积不再享受评估价值20%的货币奖励政策。
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中被认定为营业面积之后剩余的住宅面积仍然可以享受30%的面积奖励,但奖励面积不足10㎡的,不再给予补足10㎡。
2.被征收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补偿单位。对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楼房安置的居民,可享受扩大面积10平方米的优惠价格。对选择产权调换高层楼房安置的居民,每套免收4平方米扩大安置面积。优惠价格为新建回迁楼房销售价格的80%到90%之间,具体标准由征收部门确定。
3.对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在产权调换时可享受免收4平方米扩大面积的优惠待遇。
4.被征收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补偿单位。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照和经认定的无籍房屋面积累计后为准)小于50平方米的,在选择产权调换享受上述奖励、补助政策后(不包含低保以及高层住宅房屋免收4平方米扩大面积的优惠),仍不足50平方米的,给予补足到50平方米,无需结算楼层差价和扩大面积款。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仍需扩大面积的,所扩大的面积仍可享受销售优惠价格,再超出面积部分,按照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5.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原有照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被征收人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选定的房屋性质、面积,选择住宅房屋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补助费;选择营业房屋的每月按照销售价格0.4%的标准计发损失。逾期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逾期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发。
6.被征收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及遗孀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2万、抗美援朝军人或建国后残疾军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万、三级以上残疾人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三级3000、二级5000、一级7000。
7.被征收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及遗孀、抗美援朝军人或建国后残疾军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的院内无照住人房屋,不符合产权确认条件的,征收补偿一次性分别按原面积的100%、70%、50%给予确认产权,征一还一,但不再享受其他奖励政策及经济补助。
四、营业性质房屋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产权登记为营业性质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征一还一”,建筑结构相同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建筑结构不同的,原面积部分应结算差价。
2.被认定的住宅兼营业性质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营业房屋的,原面积部分征一还一,并依据不同结构,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结构差价款,砖混房屋300元/㎡,砖木房屋400元/㎡,坯木房屋500元/㎡。
(三)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享受如下奖励政策,逾期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予以原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认定为营业用途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营业面积征一还一,并给予营业面积的5%奖励,奖励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进行奖励。扩大面积部分20m2(含20m2)以内可以按照商业房屋销售优惠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销售优惠价格为新建回迁商业房屋销售价格的80%到90%之间,具体标准由征收部门确定;再需扩大面积部分,按照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3.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车库用途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回迁安置车库。扩大面积部分5m2(含5m2)以内可以按照车库销售优惠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销售优惠价格为新建回迁车库销售价格的80%到90%之间,具体标准由征收部门确定;再需扩大面积部分,按照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4.对有污染及影响周边环境或不适宜回迁安置到生活区的生产、加工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如:木材加工厂、种养殖业、废品收购业、矿产业、公企类)等,在征收时给予货币方式补偿安置,也可以采取双方协商一致的办法安置。
五、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适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
1.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或经产权确认机关认定的住宅兼营业房屋;
2.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法
1.对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从事生产、经营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土地、附属物、室内装修评估价值总额的0.8%(月)计算。补偿期限为:货币补偿的,按照12个月计算;产权调换的,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营业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被征收人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选定的房屋性质、面积,选择住宅房屋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补助费;选择营业房屋的每月按照销售价格0.4%的标准计发损失。逾期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逾期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发。
2.对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且经产权确认机关认定的住宅兼营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认定的住宅兼营业房屋评估价值的0.8%(月)计算。补偿期限为:货币补偿的,按照12个月计算;产权调换的,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被征收人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选定的房屋性质、面积,选择住宅房屋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补助费;选择营业房屋的每月按照销售价格0.4%的标准计发损失。逾期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逾期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发。
3.对持有齐全有效合法证照的生产、加工等性质的企业(如:木材加工厂、种养殖业、废品收购业、矿产业、公企类、仓储类)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土地、附属物、室内装修评估价值总额的0.8%(月)计算。补偿期限为12个月。
4.对下达征收公告前一年(含一年)报停或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
5.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与生产、经营人不一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与产权人自行生产、经营的补偿标准相同。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6.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六、其他损失补偿标准
(一)生产设备、辅助材料(商品)及机械设备的拆装搬运等费用,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数额确定。不可移动的大型设备,按评估现值给予25%的变现损失。
(二)生产动力电供电线路迁移,按使用人持有的用电许可、初装发票和其它相关手续凭证,协调供电部门核定。
(三)对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按建筑安装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确定。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为满足正常使用的室内装修应给予补偿。价值按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确定。
(五)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
七、其他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所确定的签约期限截止日前20日(含20日)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户奖励10000元;在签约期限截止日前10日(含10日)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签约期限截止日前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按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逾期搬迁的,减发50%;被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三)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按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一采暖期每证10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计发冬季采暖补助费。
(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不再进行室内简单设施安装和装修,交付被征收人为毛坯房,由征收部门按照3000元/套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回迁楼简装补助费。
八、“两先一优”安置原则
先签定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并先完成征收房屋搬迁的,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楼号、楼层、房号;选择回迁安置房屋的先后顺序以最终完成征收房屋搬迁验收单所登记的时间确定。如多数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集中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可采取抽签选号方式选定回迁房屋房号。
九、其他事项补偿标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确权部门给予认定,并按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局(不动产、规划)、综合执法大队、民政局、残联、属地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书面认定书。按认定结果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对以上认定情况要出具认定书。
(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房屋,现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须持有齐全的经营证照,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依法缴纳税费(需出具国税、地税部门纳税及缴款凭证;免税的由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且在征收决定下发前连续经营期限满一年以上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局(不动产、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属地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书面认定书。按认定后确定的住宅兼营业面积给予补偿。经营证照不齐全的,不予确认。
(四)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互相调换的,按回迁楼房销售价格进行调换。
(五)经产权机关认定的无籍房屋原面积部分可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但不再享受20%价格和面积奖励,以及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采暖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助奖励政策;但经认定该无籍房屋确属产权人夫妻双方唯一住房的,可以参照有照房屋享受上述补助、奖励等政策。
(六)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并因拟进行房屋征收等原因未能复建的,应当结合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结构、面积等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给予建造价值扣除20%至40%的补偿。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非因被征收人过错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结合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结构、面积等信息及踏查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参照未灭失房屋标准补偿。
十、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征收机关作出调整意见。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抚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抚政规〔2023〕1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补偿标准及规定办理。
(三)本方案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具体实施细则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