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6委员提案的答复
刘连玉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抚松县504国道路灯维护提升的提案》(第 46 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交通事业的关注和提出的宝贵提案。您提出的问题符合当前实际,建议和措施也合理得当,我们认真考虑后提出如下解决思路:一是该段路灯的产权不是我单位,应遵循谁建谁管护原则;二是就目前国家经济形势,我县也面临较大财政资金压力,对于资金的使用分配应用在关键紧要处,分个轻重缓急;三是在合适时机我单位会同县领导汇报,按您提出的方向看采取何种措施进行提级改造,增强照明效果。
特此答复。
抚松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