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7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姚雷、刘贵鹏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为农民生产提供方便的建议》(第78号)提案收悉,感谢您们对集体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关爱,特别是对集体林地流转承包经营后,怎样便民通行不影响群众采摘林副产品、允许林下养殖畜禽及生态旅游等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针对你们的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体林地流转承包经营中,阻断历史上形成的山间道路,影响通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森林权属第十四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乡镇林场集体林权属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林权属属于村集体,林地流转承包由林地权属单位组织实施。因此本条建议,由林地权属单位(发包方)与林地流转承包方以历史形成原因,沟通、协调解决。
二、关于常年闲置没有开发的集体林地,适当向农民开放,开展林下经济或生态旅游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森林权属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之我县村集体林地已经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生产经营由林地流转承包方或者林地权属单位自主经营。依据“三权分置”机制,如果想开展合作开发林下经济或生态旅游,需与林地权利人协商经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森林权属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三、关于在不破坏林地和植被情况下,允许农民进入林地内采集山菜、野果问题。我们认为在没有经营者林下种养殖等情况下,可以参考第一条问题解决方式解决。
四、关于在不破坏林木和植被情况下,允许农民在林下养殖畜禽问题。建议可以参考第二条问题解决方式,由林地权属单位(发包方)与林地流转承包方协商。但利用林地开展林下畜禽养殖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省有关林地内禁牧管理规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