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县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
二、受理举报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县受理部门为县监察机关或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受理举报范围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
(7)没有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
(8)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9)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10)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及责任追究办法;
(11)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2.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
(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3)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的;
(6)违反收费规定的;
(7)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8)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3.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不一致,搞“暗箱操作”。
4.应当公开的重点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6.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以及其他欺骗群众的行为。
7.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8.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
9.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处理结果反馈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
五、受理举报部门及电话
1.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439-6231629
2.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电话:0439-6231626。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