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纠风办具体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二、社会评议的对象
社会评议对象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六) 是否依法办理公众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纠风办纳入政行风测评,也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