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自白山市鹿灵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抽取了鹿鞭酒(配制酒)(500ml/瓶 42%vol 2019-02-22)、鹿鞭酒(配制酒)(500ml/瓶 38%vol 2019-01-10),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对白山市鹿灵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白山市鹿灵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鹿鞭酒(配制酒)(500ml/瓶 42%vol 2019-02-22)共计40瓶,货值2000.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生产鹿鞭酒(配制酒)(500ml/瓶 38%vol 2019-01-10)共计40瓶,货值1000.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公司主动发出召回公告,30日后未有消费者退回。
2、行政处罚
经调查,白山市鹿灵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酒精度不合格配制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第九节229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精神,决定对白山市鹿灵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两批次配制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因该公司酒精测量仪器蒸馏烧瓶木塞发生裂纹细缝造成。该公司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一是对每批出厂产品重复检验,确保理化指标合格;二是对质检设备定期更换、保养,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正确性;三是对出厂产品进行批批委托检验,委托有合格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