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信息表 |
单位名称 |
单位类别 |
法定执法职责和权限 |
主要执法依据 |
办公地址 |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七次会议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于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521号(邮编:134500) |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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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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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521号(邮编:134500) |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八条 第二款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521号(邮编:134500) |
抚松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全额事业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执法监督工作,委托给抚松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七次会议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于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521号(邮编:134500) |
抚松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全额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521号(邮编:134500) |
抚松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全额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八条 第二款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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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521号(邮编:134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