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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抚松县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抚松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一)局机关各室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信息公开

  2、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对有举报投诉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

  5、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

  (二)局机关各处室以及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条件符合,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2、不履行服务承诺

  3、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4、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5、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6、其它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室负责人审核批准或同意而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室负责人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室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追究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室或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条 被追究信息公开责任的室或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