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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白山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政联〔2011〕7号) 、《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

  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吉教联字〔2013〕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

  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对不能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经法定程序指定的委托监护人抚养的军人

  子女,可以享受与由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公办幼儿园就读。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可以跨学区选择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七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降低20分录取。

  第八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白山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其子女需转学的,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转学至本市的,需安排到教

  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资格由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负责初审并报送至市(县)部队官兵“三后”问题保障办公

  室(双拥办),市(县)部队官兵“三后”问题保障办公室(双拥办)审核汇总后,送至市(县)教育局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子女需提供军人军官证(士兵证) ,配偶及其子女户口簿;烈士子女需提供批准革命烈士通知、 《烈士证明书》 、户口簿;因公牺牲军人需提供批准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通知、《因公牺牲证明书》 、户口簿;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需提供《残疾军人证》 、户口簿,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