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 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以及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 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 年)》,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 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 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国家工业遗 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 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
(三)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总部 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 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 所有权人填写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 3),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审核后报工 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国家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 布。
第十三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四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并将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 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
鼓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对国 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补和表彰。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推荐先进单位参与工业文化建 设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 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 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 在30 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工业 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加强数字化管理,做好国家版本库资源对接工作,国家工业遗产所有 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国家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十九条 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第二十条 加强对国家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 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 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国家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 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 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 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支持工业文化智库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 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应根据工 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的国家工 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年度 工作报告(附件 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 业公司总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 公司总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反映。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国家工业遗产名单。
第三十条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国家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国 家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 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8〕23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2.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
3.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4.国家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
附件 1
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指标特性 |
遗产价值 |
1 |
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 |
历史价值 |
2 |
对中国工业化进程具有显著的推进作用 |
历史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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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术或工艺具有创新性、重要性或独特性 |
科技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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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行业发展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
科技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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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变迁具有重要影响 |
社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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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形成了有影响力的工业精神、生产制度或企业文化 |
社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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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反映了工业生产及其相关社区生活的时代特性和社 会风貌 |
社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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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业生产或生活设施构成的工业景观具有较强的独 特性或代表性 |
艺术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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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施设备、建构筑物、产品对某一生产技艺或企业 具有极强的代表性 |
艺术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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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涉及与重要历史事件、人物的紧密联系 |
历史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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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属于洋务运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156 项工程” 和“三线建设”重大项目 |
历史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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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状况 |
12 |
涉及遗产价值描述的文字材料基本可信 |
真实性 |
13 |
整体布局和核心物项建设、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 具有较为可信的记录和呈现 |
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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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较高的完整程度,通过现存核心物项可以完整呈 现有代表性的生产布局、生产工艺或相关的生活 |
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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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水平 |
15 |
保护利用规划符合遗产特性、切实可行 |
延续性 |
16 |
保护利用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明确有力 |
延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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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保护利用已或可预期产生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效益 |
时代性 |
1.国家工业遗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式,针对国家工业遗产特性设置了3项一级指标、17 项二级指标。
2.对于“遗产价值”指标项,1-8 项二级指标中需至少有 1 项达到相应标准,9-11 项二级指标作为评价参考;对于“保存状况”指标项,12-14 项二级指标均需达到相应标准;对于“管理水平”指标项,15-17 项二级指标中需至少有 2 项达到相应标准。所申报项目若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则视同“保存状况”和“管理水平”指标项均达到相应标准。
3.3项一级指标均达到相应标准,判定为满足评价指标要求。
附件 2
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
遗 |
产 |
名 |
称: |
申 |
请 |
单 |
位: (加盖公章) |
所 |
属 |
地 |
区: |
申 |
报 |
日 |
期: 年 月 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1.本单位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请。
2.本单位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单位承诺妥善管理该工业遗产,定时监控保存状况,及时采取保护加固和修复措施。
4.本单位自愿提供工业遗产监督管理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5.本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及附件材料均属实,并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项目推荐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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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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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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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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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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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是 (请填写名称)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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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遗 产相关管理部门情况 |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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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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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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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核心物项 |
1. 厂房、车间、作坊、矿场、仓库、码头、桥梁、道路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等; 2. 代表性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重要产品、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 3. 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以上内容需附相关图片材料,要求详见第五部分附件图片(一)核心物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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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范围 |
遗产本体及周围划定实施保护的区域 |
注:所有材料内容均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
二、遗产项目价值描述
(一)历史价值(遗产项目的建成年代、发展历程;在中国工业
发展进程或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与特定人物及事件关系等)
(二)科技价值(遗产项目在当时社会生产条件下的行业影响力、技术水平等典型特征;推动技术变革、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创新性及独特性;对当时形成崇尚科学技术的人文社会环境的贡献等)
(三)社会价值(遗产项目当时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和创新性;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所反映的时代特性和社会风貌;对当时就业或社会福利的贡献和作用;社区或企业对其具有的社会认同和归属感)
(四)艺术价值(遗产项目生产、生活设施与周边环境所构成的工业景观的体量、造型、材质、色彩等工业美学品质;规划、设计、工程对特定时期工业风貌的影响;对工业审美发展的贡献)
三、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基础
(一)遗产项目保存现状(历次维修、改造情况;核心物项的完整程度,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相关档案记录)
(二)遗产项目管理制度(本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申报单位已出台的涉及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资金、项目支持等情况)
(三)保护利用工作措施及成效(相关工作机制情况;相关保护利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保护利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遗产项目保护利用规划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5 年内工业遗产项目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目标和任务、工作机制、相关保障措施等。
五、附件图片
(一)核心物项
纸质版申请书应包含遗产项目核心物项的现状与历史对比照片, 并附保存现状年代信息、物项历史名称和现状名称等说明。
(二)产权证明材料
纸质版申请书应包含能证明遗产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证明材料
纸质版申请书可包含其他证明材料。主要指与遗产项目相关的重要历史文献、书面材料;工业景观、产品、工具、文化活动以及保护利用活动场景,并附文字说明;能证明其价值的所获得的荣誉、奖励、认证、科学研究成果证明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电子版图片需统一编号,jpg 格式,像素不低于 350dpi。
六、视频资料(U 盘)
为了真实展现遗产项目的整体概况,所包含核心物项的保存现状以及当前保护利用工作情况等内容,申请单位还应提交相关音视频资料。
技术要求:
格式:mp4,高清。时长:5 分钟左右。
画外音及字幕:配有普通话解说词,并配以中文字幕。
附件 3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申请单位: (加盖公章)
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推荐项目可不填此栏)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意见(须明确该项目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遗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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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遗产相关管理 部门情况 |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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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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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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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物项及理由 |
1. 厂房、车间、作坊、矿场、仓库、码头、桥梁、道路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等; 2. 代表性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重要产品、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 3. 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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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加页说明,以上内容需附相关图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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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 意见 |
通过中央企业公司总部上报的项目可不填此项
(加盖公章)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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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业和 |
(加盖公章)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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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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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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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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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意见 |
附件 4
报告单位: (加盖公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 写 须 知
1.本报告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填写。需用黑色笔书写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2.填报单位应按照填写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个表项,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3.报告日期如实填写,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4.本报告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报告单位联系方式 |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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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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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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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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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但不限于: 1. 有关政策制定情况(如地方性法规、规划,行动计划、管理办法等) 2. 保护体系建设情况(如摸底调查、认定管理、体制机制等) 3. 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 4. 工作成效(如经验做法、资金支持、表彰奖补、优秀案例、宣传推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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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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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但不限于: 1. 产权发生变化情况 2. 核心物项调增、修复等变化情况 3. 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 4. 保护管理工作措施或整改情况 5. 公众实名举报核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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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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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包括合格、整改或摘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