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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1013570168A/2022-1124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标      题: 抚松县行政执法通报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621013570168A/2022-1124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标      题: 抚松县行政执法通报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抚松县行政执法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并责令整改的制度。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本地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审核的科室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并抄报县司法局。
  第四条 应结合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投诉举报、复议案件办理、规范性文件备审、人民法院司法建议通报下列情况: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条 每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即时通报。
  第六条 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当书面制发《行政执法情况通报》,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七条 被通报部门、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