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行政执法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并责令整改的制度。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本地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审核的科室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并抄报县司法局。
第四条 应结合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投诉举报、复议案件办理、规范性文件备审、人民法院司法建议通报下列情况: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条 每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即时通报。
第六条 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当书面制发《行政执法情况通报》,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七条 被通报部门、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