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松江河镇财政
管理体制的通知
抚财字﹝2024﹞202号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吉林特色城镇化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3〕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点城镇扩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5〕18号)文件要求,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吉林特色城镇化实现新突破的战略部署,顺利推进松江河镇重点城镇扩权试点工作,激发重点城镇发展活力、增强重点城镇经济实力,经县政府同意,对松江河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施一级财政、一级国库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及历届全会精神,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要求,依托现有行政体制,围绕创新管理体制、增强服务能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调整县和试点镇两级政府的权责关系。通过明确松江河镇财政收支权限及范围,增强其统筹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激发松江河镇发展活力,探索城镇向城市转型的有效路径,实现城镇化建设新突破。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启用松江河镇镇级国库
全面启用运行松江河镇国库,按预算管理级次办理乡镇级财政收支业务。
(二)调整对松江河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取消松江河镇原“全额上解”的预算管理体制,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新体制内容为“划分范围,核定支出,定额上解”。
划分范围:
1、收入范围。由县税务局将松江河镇内纳税户(除个体工商户和金融保险业)划入松江河国家金库,其余纳税户仍然按照原缴库方式入库。在正式启用国家金库抚松县松江河镇国库后,新办的属于松江河镇内的纳税户直接划入松江河镇国库缴税。
2、支出范围。松江河镇支出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归属松江河镇管理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的支出。
核定支出:根据批复下达松江河镇2024年部门预算中的固定项目支出,以及执行中一次性追加支出和上级转移支付专项等资金总额作为松江河镇税收返还性收入补助,由国库科按需调配资金。人员性工资及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县财政集中统一发放,年度内国家出台调资和增加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上解:根据预算管理级次,松江河镇按解缴入库总额的90%作为留用收入,10%上解县国库。年度执行中,县财政对库款资金实行统收统支,并按体制分成留用比例下达总指标,由松江河镇政府根据发展实际需求,自行安排支出,助力松江河镇经济建设。
三、调整时间
本文件从2024年10月1日起进行相应调整,2019年下发的《关于调整松江河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抚财字〔2019〕99号)文件同时作废。
抚松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