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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722Y/2025-03707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2日
标      题: 关于施工涉及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722Y/2025-03707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2日
标      题: 关于施工涉及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1日

关于施工涉及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施工涉及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保障我县城镇燃气管道安全运行,防范化解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运行风险。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计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程序的通知》(吉建市政〔2025〕1号)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抚松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施工活动,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第三方施工单位。

三、施工前保护措施

(一)严禁擅自施工。各建设单位、各施工单位严禁在未查明燃气管道位置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凡涉及动土、开挖、顶管、打桩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均须在办理施工许可、道路挖掘审批前,完成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备案。

(二)严格核查底数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施工区域和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资料。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准确、完整的燃气管道信息,形成现场燃气管道平面图、剖面图。图纸内容必须包括管道类型、坐标位置、走向、埋深(标高)、管径、压力、埋设方式、施工方法等,必须于开工3日前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不能确认燃气管道准确位置时,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采取物探、人工挖坑等办法探明地下管道具体位置,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导,必须经建设、施工、监理和燃气经营企业四方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严格备案审批。建设、能源、通信、水利、交通、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本领域涉燃气项目开工手续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必须明确建设单位管护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要求,提前告知燃气经营企业,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四方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方案、应急抢险预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需完成现场勘查技术交底,向燃气行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燃气行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住建局备案。

四、施工中保护措施

(一)严格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安全培训,使其了解燃气管道的危险性、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

(二)严禁盲目施工。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内,禁止使用大型机械直接开挖,必须采用人工探挖方式明确管道位置后方可施工。施工前,申请动土人、机械指挥人员、技术旁站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应签订《施工现场动土令》。

(三)落实专人监护。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管道燃气企业需安排专人对燃气管道进行全程监护,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燃气企业旁站记录表》。若发现管道泄漏,须立即停工,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燃气行管部门。  

(四)设置安全防护。在涉及燃气管道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警示标志,严禁堆放重物或倾倒腐蚀性物质。

五、施工后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在回填时,必须保障施工质量,需按照燃气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燃气经营企业要监督指导施工单位完成管道回填工作。

六、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规定:

(一)最小保护范围: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m范围内的区域。

    (二)最小控制范围: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5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m~1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m~50m范围内的区域。

七、监督与责任追究

县住建局将适时开展涉及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第三方施工专项检查,对未履行备案审批程序、违规施工的单位,将依法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