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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公开源头属性认定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机制如下。

  第一条 自即日起,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在拟定公文时,一律按照要求对公文公开属性从源头上明确,并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保密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涉及机构人事财务等法定公开文件除外)、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一般可设定为“依申请公开”;未议定事项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沙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子公开”。

   (ニ)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中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中明确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依据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对于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公文应在发文说明中说明理由;各单位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部门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公文正文部分左下方(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符位置)写明公开属性“(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

  第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抚松政务网”是全县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公文和解读材料的第一平台,未经在“抚松政务网”网站上发布的文件,不得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公开。

  第八条 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发文单位办公室于1个工作日内将该公文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发布,并将电子件与纸质件定期提供给县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第九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条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第一时间传达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抓紧做好公文公开及属性分类的各项工作,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对单位公文公开发布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抚松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