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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审计局政务公开及会议公开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吉林省、白山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并在抚松县政务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ニ)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特约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必要时有偿聘请专门的社会评议机构进行评议或者利用其他评议机构、评议形式获取的评议成果。

  第五条评议活动可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本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意见建议人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资任追究暂行办法》、《吉林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吉林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施,产生的评议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本制度由抚松县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松县审计局